目录

  • 1 法理学导论
    • 1.1 法学的研究对象
    • 1.2 中国法学的产生
    • 1.3 春秋时期“儒法之争”
    • 1.4 中国古代法学典型人物
    • 1.5 西方法学的发展
    • 1.6 “国家”“法治”“人治”
    • 1.7 哲学与法理学
    • 1.8 法理学的方法论
    • 1.9 法学的规范研究方法
  • 2 法的概念、作用和价值
    • 2.1 法的概念
      • 2.1.1 法的词源
      • 2.1.2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 2.1.3 一国两制条件下法的本质
    • 2.2 法的作用
      • 2.2.1 法与社会调整
      • 2.2.2 法的社会作用
      • 2.2.3 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
    • 2.3 法的价值
      • 2.3.1 价值和法的价值
      • 2.3.2 法和正义
      • 2.3.3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 3 法的历史发展
    • 3.1 法的产生
    • 3.2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
    • 3.3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 3.4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
  • 4 法制和法治
    • 4.1 法制和法律调整机制
      • 4.1.1 法制
      • 4.1.2 法律调整机制
    • 4.2 法治
      • 4.2.1 法治释义
      • 4.2.2 法治的基本要求
  • 5 法的原则和制定
    • 5.1 法的原则
      • 5.1.1 法的原则的概念
      • 5.1.2 法的原则的功能
    • 5.2 法的制定概念与分类
      • 5.2.1 立法制度
  • 6 法的渊源
    • 6.1 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 6.2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 6.3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 6.4 中国的判例
  • 7 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
    • 7.1 法律规范
      • 7.1.1 法律规范的结构
    • 7.2 法律体系
      • 7.2.1 法律体系的结构
      • 7.2.2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
    • 7.3 法律关系的概念
      • 7.3.1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 8 法的实施与法的适用
    • 8.1 法的实施概念
      • 8.1.1 法的实施机制
      • 8.1.2 法的实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 8.1.3 法的实施的社会条件与效果
    • 8.2 法的适用的概念
      • 8.2.1 司法适用
      • 8.2.2 行政适用
西方法学的发展


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ωκρ τη );英译:Socrates;公元前469—公元前399),著名的古希腊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他和他的学生柏拉图,以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被并称为“古希腊三贤”,更被后人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身为雅典的公民,据记载苏格拉底最后被雅典法庭以引进新的神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尽管他曾获得逃亡雅典的机会,但苏格拉底仍选择饮下毒堇汁而死,因为他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是因为担心他逃亡后雅典将再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了。

苏格拉底热爱雅典城邦,他不容许最神圣的信仰有丝毫的被亵渎,因此,他毅然选择死亡。他并非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但他更注重自己的灵魂,他相信神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万事万物都是神有意识有目的的巧妙的安排。他没有背叛神,既然如此,死亡也就是神对他的召唤,他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也许人们笑他,笑他天真,笑他顽固,执迷不悟,但是惟有那些真正洞察了他内心世界的人,才会为他的智慧与忠诚所折服:智慧使他看到并一直紧紧关注着的众人未曾察觉的美德,忠诚的是于他自己热爱的城邦,于他一生遵从的法律,于他永恒不变的理想追求。

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身取义的伟大哲人,另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孰是孰非,谁善谁恶,不那么泾渭分明,感情上的取舍则成为一种痛苦的折磨,因而其悲剧色彩愈加彰显。

苏格拉底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都有一大批狂热的崇拜者和一大批激烈的反对者。他一生没留下任何著作,他的行为和学说,主要是通过他的学生柏拉图和色诺芬著作中的记载流传下来。关于苏格拉底的生平和学说,由于从古代以来就有各种不同的记载和说法,一直是学术界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

但他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在欧洲文化史上,他一直被看作是为追求真理而死的圣人,几乎与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所占的地位相同。哲学史家往往把他作为古希腊哲学发展史的分水岭,将他之前的哲学称为前苏格拉底哲学。他以一种对哲学的崭新理解开创了希腊哲学的新纪元,更以其灵魂转世与净化的基本思想,给柏拉图以极

其深刻巨大的影响,并通过他们一直影响到希腊化罗马时代乃至后世的西方哲学。

柏拉图

柏拉图(Platon,Πλτων, 约前427年-前347年),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主要著作:《伊壁鸠鲁篇》、《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篇》、 《斐多篇》、《克堤拉斯篇》、《泰阿泰德篇》、《智士篇》 、《政治家篇》、《巴曼尼得斯篇》、《菲力帕斯篇》 、《飨宴篇》、《斐德罗篇》、《阿奇拜得篇之一》、《阿奇拜得篇之二》 、《高尔吉亚篇》、《智者篇》、《政治家篇》、《斐利布斯篇》、《法律篇》、《理想国》 、《苏格拉底之死》。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设计了一幅正义之邦的图景:国家规模适中,以站在城中高处能将全国尽收眼底,国人彼此面识为度。柏拉图认为国家起源于劳动分工,因而他将理想国中的公民分为治国者、武士、劳动者3个等级,分别代表智慧、勇敢和欲望3种品性。治国者依靠自己的哲学智慧和道德力量统治国家;武士们辅助治国,用忠诚和勇敢保卫国家的安全;劳动者则为全国提供物质生活资料。3个等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在这样的国家中,治国者均是德高望重的哲学家,只有哲学家才能认识理念,具有完美的德行和高超的智慧,明了正义之所在,按理性的指引去公正地治理国家。治国者和武士没有私产和家庭,因为私产和家庭是一切私心邪念的根源。劳动者也绝不允许拥有奢华的物品。

柏拉图在其最后的作品《法律篇》中进一步发挥了关于法律的作用的思想。从理想出发,他推崇哲学王的统治,“没有任何法律或条例比知识更有威力”;从现实出发,他强调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如同最野蛮的兽类。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在12卷的《法律篇》中,设计了他的“第二等好”的城邦,包括地理环境、疆域大小、人口规模与来源、国家经济生活、阶级结构、政治制度、法律等细则。由于指导思想的变化,第二等好的城邦与《理想国》中的正义之邦相比,在具体措施上有很大区别。主要有:政治制度由哲学王执政的贤人政体转为混合政体,以防止个人专权。《理想国》主张统治者实行公产、公妻、公餐、公育制,《法律篇》则恢复了私有财产和家庭。《理想国》中划分公民等级是依照其先天禀赋的优劣,而《法律篇》则是按照后天财产的多寡。











在柏拉图的一系列著作当中,他写了这样一番话。他把整个社会为三种人:他说这个社会就由三种人构成 :第一种人 高高在上的是国王,是城邦之主 。国王有一种美德,就是仁慈,当然这个美德不一定他具备,他应该追求这种美德。就是说国王的美德是仁慈,那么与国王相匹配的金属,有一种,那就是黄金,因此他带有黄金铸造的王冠;那么这个社会还有第二等人是武士和大臣,武士和大臣有一个美德,那就是勇敢,与他们相匹配的金属是白银;第三种人就是最大多数的人就是老百姓,平民百姓有一种美德,他所说的美德是节制。他说老百姓,这帮老百姓欲望太多,追求名啊,追求利啊,追求这,追求那啊。欲望太多。他的美德就是节制 节制欲望。那与他们相匹配的金属是什么黑铜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斯吉塔拉人,世界古代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堪称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公元前335年,他在雅典办了一所叫吕克昂的学校,被称为逍遥学派。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称他是“古代的黑格尔”。作为一位最伟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他对哲学的几乎每个学科都做出了贡献。他的写作涉及伦理学、形而上学、心理学、经济学、神学、政治学、修辞学、自然科学、教育学、诗歌、风俗,以及雅典宪法。

同柏拉图一样,他认为城邦高于公民,但是他也主张人有自己的权利。因为城邦不仅是理性的产物,也是人们满足自身需求的产物。因此他要求实现城邦和公民利益的平衡。他还确立了公平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的均衡正义原则。一方面对于不同出身、财产、地位、能力的人要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任务也可以给予特殊的优待。为此他非常推崇民主制和君主制的结合,在立法问题上实行民主,行政上实行君主制。他希望借此在维护城邦整体利益时保证公民的各种利益,并提出了分权学说。

亚里士多德,他就提出了对法治的精准的定义。亚里士多德定义是这样的:统治国家的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全体人民的遵守。亚里士多德给它的定义里边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法律必须好,而且必须精良,有法可依,还都是好法;接下来呢 人们一起遵守它,法律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有法必依。所以说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就是现在流传了一千多年将近两千年了没有变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