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罪犯矫正教育学研究对象
    • 1.1 矫正教育的概念
    • 1.2 矫正教育学的基本范畴
    • 1.3 矫正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 1.4 矫正教育学的体系
  • 2 罪犯矫正教育的性质和目的
    • 2.1 矫正教育的特征
    • 2.2 矫正教育的性质
    • 2.3 矫正教育的指导思想
    • 2.4 矫正教育的目的
    • 2.5 矫正教育的任务
  • 3 罪犯矫正教育的规律和原则
    • 3.1 规律一:教育的强制性和接受教育的自觉性逐步走向统一
    • 3.2 规律二:转化思想和传授知识技能相互促进
    • 3.3 规律三:反复教育与被矫正人员思想反复相适应
    • 3.4 矫正教育的原则
      • 3.4.1 因人施教原则
      • 3.4.2 分类教育原则
      • 3.4.3 以理服人原则
  • 4 罪犯矫正教育的客观对象
    • 4.1 矫正教育客观对象个体
    • 4.2 矫正教育客观对象群体
    • 4.3 矫正教育客观对象转化过程
  • 5 矫正者
    • 5.1 矫正者的工作特点
    • 5.2 矫正者应具备的素质
  • 6 罪犯矫正教育的内容
    • 6.1 入监(所)和出监(所)教育
    • 6.2 三课教育
    • 6.3 教学环节
  • 7 罪犯矫正教育的方法
    • 7.1 集体教育方法
      • 7.1.1 讲授法
      • 7.1.2 讨论法
      • 7.1.3 队前讲评法
    • 7.2 个别教育方法
      • 7.2.1 谈话法
      • 7.2.2 约谈式个别谈话法
      • 7.2.3 接谈式个别谈话法
  • 8 实务训练课
    • 8.1 参观监狱、了解罪犯矫正教育工作基本情况
    • 8.2 罪犯思想、文化教育能力训练
    • 8.3 队列指挥与队前讲评能力模拟实训项目
    • 8.4 约谈式个别谈话实训课
      • 8.4.1 约谈式个别谈话在劳教工作中的地位
      • 8.4.2 民警与劳教人员谈话情况一览表
      • 8.4.3 约谈式个别谈话实务知识
    • 8.5 案例
  • 9 罪犯矫正教育效果评估
    • 9.1 矫正教育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 矫正教育效果评估的组织实施
    • 9.3 矫正教育效果考评
  • 10 罪犯矫正教育的组织管理
    • 10.1 矫正教育管理体制
    • 10.2 矫正教育计划
    • 10.3 矫正教育考核评估
    • 10.4 矫正教育信息管理
  • 11 练习与考试
    • 11.1 理论试题
    • 11.2 实践技能测试题
规律一:教育的强制性和接受教育的自觉性逐步走向统一

哲学依据

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矫正教育强制性与被矫正人员接受教育的自觉性相适应(经过斗争而逐步走向统一)的规律,反映的是“外因到内因”或“外因促内变”的发展变化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外部强制力的推动作用;强制教育所产生的主导作用或深刻的正面影响,只有通过被矫正人员本身内在因素(内在矛盾斗争),通过被矫正人员的自觉改造才能收到一定的效果。

对被矫正人员实施强制教育的决定因素

1、对被矫正人员实施强制教育是由客观阶级斗争所决定的。(阶级斗争在监内的客观表现是: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通过强制教育内容、方法和措施的作用,消除被矫正人员的反改造心理,矫正其反改造行为,促其端正接受改造的态度,迈步走向自觉改造的道路。)

2、对被矫正人员实施的强制教育是由监狱具有的惩罚功能所决定的。

矫正教育的前提条件——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采用强制手段——严格的纪律约束,促其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3、 施强制教育是由监狱所具有的教育功能所决定的。

(《监狱法》有关章节和条文对教育改造的法律规定。)

强制教育的法定性——监狱必须依法对被矫正人员实施教育,被矫正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教育。

强制教育具有定向性,进攻性等特点。

教育的强制性体现。

1、在教育内容方面: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正面灌输教育手段 。实施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向他们的头脑中注入真理、知识、科学理念,以消除和改变其错误的观点、立场、思维方式。(通过破与立的矛盾斗争,达到吐故纳新之理)

2、 在教育方法上:

采取“注入”式的教育方法——正面灌输,启迪其觉悟。

3、在教育教学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要求,严格执行。如,学习制度中的“课堂纪律”,“考核奖惩”,“考试考查”等规定,发挥了制度的约束和强制力推动作用——体现教育制度的法定性。(这些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4、在教育时间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性,在确定的时间内要求被矫正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到课率考核)

把握强制的“度”——适度

在被矫正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改造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无论何时,都必须注意强制性的“度”——适度问题。即: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什么对象的强制程度应为“加强”,反之,应“减弱”。把握这个“度”,应根据被矫正人员认罪程度,改造态度的变化而变化;应随着教育改造过程的推移而由强变弱——如入监教育到出监教育的不同阶段的强制程度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