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依据
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矫正教育强制性与被矫正人员接受教育的自觉性相适应(经过斗争而逐步走向统一)的规律,反映的是“外因到内因”或“外因促内变”的发展变化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外部强制力的推动作用;强制教育所产生的主导作用或深刻的正面影响,只有通过被矫正人员本身内在因素(内在矛盾斗争),通过被矫正人员的自觉改造才能收到一定的效果。
对被矫正人员实施强制教育的决定因素
1、对被矫正人员实施强制教育是由客观阶级斗争所决定的。(阶级斗争在监内的客观表现是: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通过强制教育内容、方法和措施的作用,消除被矫正人员的反改造心理,矫正其反改造行为,促其端正接受改造的态度,迈步走向自觉改造的道路。)
2、对被矫正人员实施的强制教育是由监狱具有的惩罚功能所决定的。
矫正教育的前提条件——依法管理,严格管理。
采用强制手段——严格的纪律约束,促其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3、 施强制教育是由监狱所具有的教育功能所决定的。
(《监狱法》有关章节和条文对教育改造的法律规定。)
强制教育的法定性——监狱必须依法对被矫正人员实施教育,被矫正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教育。
强制教育具有定向性,进攻性等特点。
教育的强制性体现。
1、在教育内容方面: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正面灌输教育手段 。实施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向他们的头脑中注入真理、知识、科学理念,以消除和改变其错误的观点、立场、思维方式。(通过破与立的矛盾斗争,达到吐故纳新之理)
2、 在教育方法上:
采取“注入”式的教育方法——正面灌输,启迪其觉悟。
3、在教育教学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要求,严格执行。如,学习制度中的“课堂纪律”,“考核奖惩”,“考试考查”等规定,发挥了制度的约束和强制力推动作用——体现教育制度的法定性。(这些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4、在教育时间方面:有严格的规定性,在确定的时间内要求被矫正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到课率考核)
把握强制的“度”——适度
在被矫正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改造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无论何时,都必须注意强制性的“度”——适度问题。即: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什么对象的强制程度应为“加强”,反之,应“减弱”。把握这个“度”,应根据被矫正人员认罪程度,改造态度的变化而变化;应随着教育改造过程的推移而由强变弱——如入监教育到出监教育的不同阶段的强制程度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