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教育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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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性。接受教育,既是被矫正人员的一项权力,也是一项义务。
《监狱法》第四条,七条,十,十一——六十八条做了明确规定。
监狱必须依法对被矫正人员实施教育,被矫正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教育。
2、强制性。
①对被矫正人员实施教育的前提条件——严格的军事管制,监管约束,是被矫正人员接受教育的先决条件。
②对被矫正人员实施教育,是由其自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③我国对被矫正人员实施教育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对矫正教育之区别:
A、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矫正人员接受教育即是法定权力,又是法定义务,尤其是思想教育,要求人人必须参加,以实现矫正和改造目的。
B、西方国家强调接受教育是被矫正人员的权力,既然是权力就可以放弃,因而被矫正人员不愿接受教育,监狱不重视教育。[只作为权力,可以放弃。]
3、综合性。
①综合性之构成要素:
A、教育内容; B,教育原则; C,教育形式。
②综合性所具有的特点:
A、内容的丰富性——“三课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B、原则的多元性—— 三大原则。
C、形式的多样性—— 集体,个别,社会,辅助教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