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计划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岳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 2017 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张林担任该审计项目合伙人,存在以下事项。
(1)张林与甲公司的董事是同学,两人共同投资开设一家餐厅,各占50%股份,该投资对双方均不重大。
(2)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甲公司如上市成功,将另行按发行股票融资额的 0.1%计算奖励事务所。
(3)甲公司是全国足球赛事赞助商,送给张林5张贵宾票,张林将其分给了审计项目组成员。
(4)2017年3月1日,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甲公司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该表经甲公司财务总监签署后报出
(5)甲公司是乙公司(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乙公司不是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审计项目组成员B的妻子因在乙公司担任公关部经理而获得乙公司股票期权。
讨论:分析上述事项是否存在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1)违反。与甲公司董事合资办企业会(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严重影响独立性,是被禁止的商业关系。
(2)违反。提供审计服务不得采用或有收费,否则(因自身利益)严重影响独立性。
(3)违反。不得接受审计客户礼品,否则(因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严重影响独立性。
(4)不违反。在管理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不影响独立性。
(5)违反。项目组成员主要近亲属不得在7公司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否则(因自身利兰)严重影响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