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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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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性思考
中兴财光华被罚没566万!2名CPA被警告并各罚25万!
一、中兴财光华出具的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通过虚构乙二醇、甲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其中,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1.32%、22.98%、5.93%。上述行为导致西陇科学公告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两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韩某、宋某果,2020年、2021年项目收费各为15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415,094.34元,合计不含税金额2,830,188.68元。
二、中兴财光华在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中兴财光华营业收入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合理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西陇科学2020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85.78%,2021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9.26%,变动显著,主要原因是大宗贸易业务增加,中兴财光华开展对西陇科学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在风险评估中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舞弊风险和特别风险,但在开展实质性审计程序时:
1.未对乙二醇贸易业务低毛利、长账期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采取预付货款、延期收款的方式开展贸易业务,账期叠加后,每笔贸易业务占款时间达一百多天,而西陇科学乙二醇连续两年毛利率不足百分之一。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对西陇科学乙二醇贸易收益率低与较长账期背离的原因予以足够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新增贸易类客户资质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有多家新增且业务量较大的客户,中兴财光华未对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少、无实缴资本但交易金额巨大的新增客户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部分新增客户与西陇科学存在人员关联,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客户背景进行调查核实。
3.未对大量贸易业务仓单交易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及其子公司大量贸易业务存在采购和销售数量、品种完全相同的货物,相应转入和转出仓单的单号接近甚至连号,仓单转入到转出之间用时仅几分钟甚至不到一分钟,部分仓单转出时间早于仓单转入时间等情况。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交易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交易情况。
4.未对贸易业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保持职业怀疑。西陇科学及其子公司的贸易业务,多次出现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如合同签订前货物已转出、客户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回款、未按合同约定方式运输、西陇科学早于合同约定期间向客户开票等。中兴财光华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5.未对访谈和调查问卷回复中的多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基于收入存在舞弊风险和特别风险的评估结果,中兴财光华明确审计计划为“选取重要客户进行走访,以判断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在中兴财光华访谈和调查问卷中,客户回复存在多处异常,如对收入信息前后回复不一致、对运输方式的回复与实际不一致、未完整回复等。中兴财光华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对收入真实性判断有影响的疑虑。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中兴财光华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函证保持足够控制
1.未对发函收件地址进行充分核实,未充分保证函证对象适当性。中兴财光华在函证中,对部分函证对象注册地址与函证地址不一致的情形,以西陇科学提供函证对象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开展核实,未保持足够控制,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回函地址等信息进行充分核实。中兴财光华在函证中,对部分客户的回函快递单不显示寄出地址、寄件人等情形,未对回函寄出地址、寄件人等信息进行记录,也未充分核实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符的情况。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兴财光华为西陇科学2020年、2021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某、宋某果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