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专题 居民身份证管理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我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明确居民身份证的式样、项目、有效期限、编号以及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收缴和使用,懂得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查验或核查居民身份证,掌握查验的方法;了解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能力目标:具备基本的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能力。
思政目标: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教学重点: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收缴、查验。
教学难点:
居民身份证查验。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案例引导。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 述
一、居民身份证的概念:含义、种类及式样
公安机关依法对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统一颁发的,用来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
三、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
四、公民身份号码
1999年10月1日始,我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婴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
五、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
六、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意义
【课程思政】用小小身份证的变迁说明国家的变化,带给老百姓的便利。
第二节 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
一、居民身份证的申领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的换领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三、居民身份证的补领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凡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记事栏内注明。
二、居民身份证的收缴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或被羁押的人,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后,由执行机关将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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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核查和查验
一、居民身份证的使用
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居民身份证的核查
三、居民身份证的查验
公安机关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接受审查检验,以确认持证人身份并判定证件合法有效性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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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
二、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刑事处罚
三、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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