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一、暂住人口登记、领证制度
(一)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制度
1.在旅馆暂住的旅客,由旅馆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旅客登记簿要按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查验。
2.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区、乡镇滞留3日以上,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内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3.华侨和台、港、澳同胞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4.正在劳动改造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家暂住,凭劳动改造机关证明,由本人于当日申报暂住登记。
(二)申领《居住证》制度
根据《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辽宁自2013年4月1日开始,全省实行《居住证》制度,赋予申办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一定的市民平等权利,进一步推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应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关系成立后,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通报协查制度
指暂住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与暂住地公安机关之间,双向交流暂住人口违法犯罪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工作。
四、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考核的内容:
1.登记率、发证率、发函调查率,以及房屋出租登记率、治安责任书签定率等,是否达到。
2.责任区民警对暂住人口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效果是否明显。
4.基层派出所领导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是否做到责任到位。
【课程思政】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意识,强化法律意识、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