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学术不端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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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在科研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学术不端行为:
1、若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未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用户对生成内容具有所有权,而仅赋予查阅权,此时科研人员如若强行将生成内容使用于学术成果中且未清楚显著标注时,便可能构成剽窃。
2、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或微调,将他人的内容作为数据输入人工智能,导致输出内容可能与他人已有的内容相似,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剽窃。
3、由于用户使用人工智能时的输入可能会被人工智能记录并作为之后为模型训练的数据来源,导致后续成为其他用户使用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组成部分。所以后续用户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造成对之前用户输入内容的剽窃。
4、由于使用虚假、错误或不全面的数据输入人工智能,导致人工智能输出内容信息失真或偏差,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
5、委托他人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代写,或署名者使用人工智能代写且不做披露和声明的,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代写。
6、将人工智能作为作者或共同作者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不当署名。
7、科研人员以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主要或全部学术内容,并冠以己名,造成创新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