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威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经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定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发生转产或厂址搬迁,部分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管理层决定继续持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待其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建筑物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3. 已出租的建筑物
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
4.特殊情况
(1)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只要企业管理当局(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则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供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2)在建房产只要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示在房产完工后用于出租,则决议当日即视为投资性房地产,以“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核算。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A企业将其拥有产权的门面房出租给B企业,租期5年。B企业最初将该门面房用于自行经营餐馆。2年后,因连续亏损,B企业将餐馆转租给C公司,以赚取租金差价。属于哪家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分析:由于门面房的产权属于A企业,因此对于A企业而言,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产权不属于B企业,因此对于B企业而言,则不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二)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
1.自用房地产
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用权等。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也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在向顾客提供住宿 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其他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例如:甲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以拍卖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70年,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再转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多用途的房地产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例】甲公司在长沙市中心有一座旅馆,共10层,提供住宿服务。1至10层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现在,第8、9和10层全部经营出租给某公司作为办公用房,其他1-7层仍然作为旅馆提供住宿服务。第8、9和10层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分析:可以。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是通过向客户提供客房服务取得服务收入,该业务不具有租赁性质,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将其拥有的旅馆饭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出租的部分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