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概述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具体来说,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范围
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其特定的范围。
首先,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
其次,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的短期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
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保证金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
(一)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确认
应收账款是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应收账款应于收入实现时予以确认。按照2017年7月修订的收入准则确认标准,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取得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
应收账款初始确认时,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一般情况下,按照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可直接归属于应收账款,计入应收账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资金,在销售时往往实行折扣政策,因此,在计算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时,还要考虑折扣因素。
商业上通用的折扣办法,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1.商业折扣
所谓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手段。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对于季节性的商品,为了扩大销售,企业通常采用商业折扣的方式。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入账金额应按
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认。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拆扣/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买方在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在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客户最应在30天内付款,但超过20天则不给折扣。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要预估现金折扣发生的比例,并相应扣除后,确认收入,后再结合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来调整收入确认的金额。现金折扣对价部分,不再单独计入财务费用。
二、 应收账款的核算
(1)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例】某食品厂销售给某超市一批食品,价值总计4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
费2 000元,已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48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200
库存现金 3 000
收回应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48 200
贷:应收账款 48 200
(2)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例】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 000元,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代垫运杂费5 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6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700
银行存款 5 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6 700
贷:应收账款 106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