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票据概述
(一)应收票据的概念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而收到并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汇票。在我国会计实务中,见票即付的各种支票,银行汇票和其他票据,应视同货币资金,不属于应收票据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应收票据是一种流动资产。
(二)应收票据的分类
商业汇票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票据是否计息,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汇票。带息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票据。
按承兑人不同进行分类,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必须经承兑后方可生效。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二、应收票据的计价
应收票据一般按其面值计价。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计提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等于其面值。企业因销售商品等收到商业汇票时, 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因债务人抵偿
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借记“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9月6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为
500 000元, 增值税税额为65 000元, 合同约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同日,收到乙公司承兑的3个月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共计56 5000元。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9月6日销售商品:
借:应收票据—乙公司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2)12月6日收到票面金额并存入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 565 000
(3)12月6日该票据到期,若乙公司无力偿还票款, 甲公司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即: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565 00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 565 000
(二)带息应收票据
企业收到的带息应收票据,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核算外,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于会计期末,按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一般地,如果应收票据的利息金额较大,对企业财务成果有较大的影响,应按月计提利息;如果应收票据的利息金额不大,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影响也较小的,可以于季末或年末计提应收票据的利息。但不论何种情况,企业至少应于会计年末计提持有商业汇票的利息,以便正确计算企业的财务成果。
票据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应收票据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期限
式中的“票面利率”一般指年利率;“期限” 指签发日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票据的期限,有按日表示和按月表示两种。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例如,4月15日签发的90天票据,其到期日应为7月14 日〔90天-4月份剩余天数-5月份实有天数-6月份实有天数=90-(30-15)-31-30=14〕。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计算利息使用
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例】某企业持有一张面值为40 000元,年利率为8%的商业汇票,出票日(承兑生效日)为1月31日期限为90天,到期日为5月1日。则该商业汇票的到期值为40 800元。计算方法是:
应收票据利息=40 000×8%×90/360=800(元)
票据到期值=40 000+800=40 800( 元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而不论各月份实际日历天数多少。如4月15日签发的一个月票据,到期日应为5月15日。如果票据签发日为某月份的最后一天,其到期日应为若干月后的最后一天。如11月 30日签发的、3个月期限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下一
年2月28日或29日;2月28日签发的、5个月期限的商业汇票,到期日为7月31日,依此类推。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12)。当商业汇票的期
限按月数表示时,应收票据到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是:
应收票据利息=

三、应收票据的转让
【例】6月1日,天正公司向运盛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商品已交付运盛公司,该商品成本为150000元。当日收到运盛公司开出并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面值234 000元,期限6个月。10月1日,天宇公司向航信公司采购材料价款190 000元,增值税323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航信公司发货时代垫运杂费12 700元;当日天宇公司将持有的运盛公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航信公司,差额部分用银行存款结算。
(1)6月1日销售商品:
借:应收票据——运盛公司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000
贷:库存商品 150 000
(2)转让商业汇票,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202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300
贷:应收票据——运盛公司 23 4000
银行存款 1 000
四、应收票据的贴现
(一)应收票据贴现的概念
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在到期前,如果需要提前取得资金,可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贴现,以便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背书后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据到期值中扣除按银行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息,然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作为银行对企业的短期贷款。可见,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背书的应收票据就是该项贷款的担保品。
(二)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应收票据贴现中,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期间称为贴现期,贴现银行所使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贴现银扣除的利息称为贴现息,贴现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企业的金额称为贴现额。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为票据到期日的面值与利息之和,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价值即为票据的面值。贴现天数是指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前一日止的实际天数,在贴现日和票据到期日这两天中,只计算其中的一天。承兑人在异地的,在确定贴现期时,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例】6月1日,企业将一张出票日期5月12日,期限6个月、票面利率为9%、面值为120 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假设银行的年贴现率为12%。有关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据利率×票据期限)
=120 000×(1+9%×6/12)=125 400(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11月12日,其贴现天数164天
(30+31+31+30+31+12-1)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125 400×12%×164÷360=6 855.2(元)
贴现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125 400-6 855.2
=118 544.8(元)
【例】 6月20日,天正公司向海汇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 000元,增值税为85 000元;收到海汇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当年12月2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1)6月20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票据——海汇公司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2)10月20日,将该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580 000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海汇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向天正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80000
贷:短期借款 580000
附有追索权的贴现,应作为以应收票据作质押取得借款处理
(3)12月20日,海汇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天正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短期借款 580000
财务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借:应收账款——海汇公司 585000
贷:应收票据——海汇公司 585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