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取得时入账价值的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历史成本)。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存货成本
外购存货的成本是指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运输费、装卸费及保险费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
注意:关于增值税中进项税额的处理:
①一般纳税企业外购一般存货进项税额的处理:
不计入采购成本
②一般纳税企业外购一般存货时运费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按税法规定的运输费税率单独核算进项税额,扣除税后的余额计入采购成本。
⑤小规模纳税企业外购存货进项税额的处理:
计入采购成本
二、外购存货的会计核算
1. 存货验收入库和货款支付同时完成
存货验收入库和货款支付同时完成的情况下,企业应于支付货款并且存货验收入库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天正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 500元。货款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也已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2. 货款已经结算但存货尚在运输途中
【例2】天正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4 700 000元,增值税额为799 000元。双方商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付款期限为三个月,材料尚未到达。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 4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99000
贷:应付票据 5 499 000
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4 700 000
贷:在途物资 4 700 000
3. 存货已验收入库单存货尚未结算
【例3】天正公司1月28日验收入库材料一批,月末尚未收到发票账单,货款未付,合同作价450 000元。1月28日验收入库时可暂不入账,1月31日,为反映库存真实情况,根据合同价暂估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450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450 000
2月1日,用红字编制相同分录冲销:
借:原材料 45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450000
2月15日,收到上述购入材料托收结算凭证和发票账单,专用发票列明材料价款440 000元,增值税额7.48万元,以银行存款予以承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4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4 800
贷:银行存款 514 800
4. 采用赊购方式购入的存货
【例4】天正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 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应作会计处理为:
确认存货入账时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贷:应付账款 58 500
实际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5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如果赊购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则其会计处理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进行会计处理。总价法下,应付账款按实际交易金额入账,如果购货方在现金折扣期限内付款,则取得的现金折扣作为理财收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例5】承【例4】,假设卖家给出2/10,1/20,N/30的现金折扣条件,其他不变。假设天正公司在第10天付款。应作会计处理为:
确认存货入账时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500
贷:应付账款 58 500
第10天实际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5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50 000×2%)
5. 采用预付货款方式购入的存货
【例6】天正公司于3月16日向大成公司预付货款600 000元,用于采购一批原材料。4月15日,天正公司收到材料及大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材料价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 000元。4月20日,天正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补付货款。
(1)3月16日,预付货款:
借:预付账款——大成公司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4月15日,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预付账款——大成公司 1 170 000
(3)4月20日,补付货款:
借:预付账款——大成公司 570 000
贷:银行存款 570 000
三、外购存货发生的短缺和毁损的处理
企业在采购材料在途中发生短缺和毁损,应根据造成短缺或毁损的原因来分别处理,不能全部计入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1)定额内合理的途中损耗,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2)能确定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应向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索赔。
(3)凡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处理的损失,将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查明原因再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例8】材料运输途中发生超定额损耗,价款5 000元,增值税额850元,原因尚未查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850
贷:在途物资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上述损耗原因已查明,是由于意外灾害造成的,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5 85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 850
三、自制存货
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完工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生产成本等
四、委托加工存货
企业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企业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该存货应包含在委托方的存货中,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中核算。企业发出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时,按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等,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存货,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委托加工存货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
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委托加工存货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意:
1.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一般包括加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成本、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加工成本的税金。
2.环节: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例10】天正公司委托甲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加工材料的成本为60 000元,支付加工费12 000元,支付增值税2 040元,甲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由甲公司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税率10%。加工好的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1)发出材料,委托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000
贷:原材料 60 000
(2)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60000+12 000)/(1-10%)=80 000(元)
消费税=80000×10%=8 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04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 000
贷:银行存款 22 040
(3)材料加工完成,收回后验收入库:
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60000+12 000=72 000(元)
借:原材料 72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2 000
假设加工好的材料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其他条件不变。则:
(1)发出材料,委托甲公司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 000
贷:原材料 60 000
(2)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040
贷:银行存款 22 040
(3)材料加工完成,收回后验收入库:
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60000+20 000=80 000(元)
借:原材料 8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8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