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成因
法律责任的出现,经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其他人权利的损害。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
1.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违约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责任。
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合同主要表现为审计业务约定书 。
2.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重要的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共同过失:即对他人过失,受害方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3.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一定的徒刑。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
四、法律责任的防范措施
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或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增强执业独立性
保持职业谨慎
强化执业监督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 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 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 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 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