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很重要,没有之一的司法解释:
1.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删除了原规定中的“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合法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性,防止部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拖延支付劳务分包费用,以进一步维护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稳定、保障农民工权益。
2.承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第十二条将原规定中的“因承包人的过错”更改为“原因”,强调只要客观上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可归责于承包人即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而无需以“承包人过错”为前提,进一步体现《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也符合保障建筑质量的政策导向。
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新规】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第四十一条从保护承包人权益的角度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作了放宽处理,一方面要求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又将最长的行使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从字面理解,十八个月为最长保护期限,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并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法定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4.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原因,包括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新规】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进一步降低了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将实际施工人行权范围为扩大至“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扩大了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