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卡片:当购房消费者生存权与抵押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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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看: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最高院:即使只付了少量购房款,也可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例引用自:唐青林,李舒,赵跃文 微信公众号: 法客帝国
【案情简介】
一、2003年3月,郄桂敏与冠信公司就案涉冠信公寓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仅支付了购房款40%,且未实际入住。
二、2007年9月,大东区相关部门对冠信公寓的业主发出通知,因消防设施不到位,不允许入住。
三、2012年1月,因冠信公司与建行皇姑支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沈阳中院将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其他房屋由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
四、2013年8月,沈阳中院裁定申请执行人由建行皇姑支行变更为宏久弘公司。在执行程序中,郄桂敏以案外人身份向沈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宏久弘公司的强制执行。
五、沈阳中院、辽宁高院在审查后认为,郄桂敏主张其对被执行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宏久弘公司的强制执行。宏久弘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六、最高院认为,虽然郄桂敏支付的购房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但这是因冠信公司停业及冠信公司与建行皇姑支行之间合同纠纷所致,辽宁高院保护购房者郄桂敏的权益,符合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裁判要旨】
在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上,九民纪要及司法实践的做法都作出了巨大的松动,如果非消费者原因导致购房款未缴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费者支付的购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理解为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但是存在因法院查封无法处分等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