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

廖予菲

目录

  • 1 绪论
    • 1.1 准备开展学习
    • 1.2 学习目的
    • 1.3 药事管理概述
    • 1.4 法学基础知识
    • 1.5 行政法相关内容
    • 1.6 本章小结
  • 2 药品与药品管理制度
    • 2.1 学习目的
    • 2.2 药品
    • 2.3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2.4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 2.5 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管理
    • 2.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 2.7 药品召回管理
    • 2.8 本章小结
  • 3 药事组织
    • 3.1 学习目的
    • 3.2 药事组织概述
    • 3.3 药品监督管理组织
    • 3.4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组织
    • 3.5 药学教育、科研及社会团体组织
    • 3.6 本章小结
  • 4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 4.1 教学目的
    • 4.2 药学职业与药师
    • 4.3 执业药师
    • 4.4 药学职业道德
    • 4.5 小结与测试
  • 5 药品管理法
    • 5.1 教学目的
    • 5.2 总则
    • 5.3 药品的研制与注册
    • 5.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5.5 药品生产
    • 5.6 药品经营
    • 5.7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5.8 药品上市后管理
    • 5.9 药品价格和广告
    • 5.10 药品储备和供应
    • 5.11 监督管理
    • 5.12 法律责任
    • 5.13 小结
  • 6 药品注册管理
    • 6.1 教学目的
    • 6.2 药物研究过程
    • 6.3 药物的临床试验
    • 6.4 药品上市许可
    • 6.5 药品注册核查与注册检验
    • 6.6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 6.7 药品注册的国际标准
    • 6.8 新版本PPT
    • 6.9 小结
  • 7 特殊管理的药品
    • 7.1 教学目的
    • 7.2 特殊管理的药品为什么要特殊管理
    • 7.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 7.4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 7.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 7.6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 7.7 兴奋剂的管理
    • 7.8 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管理
    • 7.9 小结
  • 8 中药管理
    • 8.1 教学目的
    • 8.2 中药概述
    • 8.3 中药的管理法规
    • 8.4 中药的经营管理
    • 8.5 中药品种保护
    • 8.6 小结与测试
  • 9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 9.1 教学目的和学习任务单
    • 9.2 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 9.3 药品专利保护
    • 9.4 药品商标保护
    • 9.5 小结
  • 10 药品信息管理
    • 10.1 教学目的
    • 10.2 药品标签管理
    • 10.3 药品说明书管理
    • 10.4 药品广告管理
    • 10.5 小结与测试
  • 1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11.1 教学目的
    • 11.2 药品生产概述
    • 11.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1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11.5 小结与测试
  • 12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 12.1 教学目的
    • 12.2 药品经营概述
    • 12.3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 12.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12.5 小结
  • 1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13.1 教学目的
    • 13.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13.3 调剂业务和处方管理
    • 13.4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 13.5 小结与测试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第七十八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