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

廖予菲

目录

  • 1 绪论
    • 1.1 准备开展学习
    • 1.2 学习目的
    • 1.3 药事管理概述
    • 1.4 法学基础知识
    • 1.5 行政法相关内容
    • 1.6 本章小结
  • 2 药品与药品管理制度
    • 2.1 学习目的
    • 2.2 药品
    • 2.3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2.4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 2.5 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管理
    • 2.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 2.7 药品召回管理
    • 2.8 本章小结
  • 3 药事组织
    • 3.1 学习目的
    • 3.2 药事组织概述
    • 3.3 药品监督管理组织
    • 3.4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组织
    • 3.5 药学教育、科研及社会团体组织
    • 3.6 本章小结
  • 4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 4.1 教学目的
    • 4.2 药学职业与药师
    • 4.3 执业药师
    • 4.4 药学职业道德
    • 4.5 小结与测试
  • 5 药品管理法
    • 5.1 教学目的
    • 5.2 总则
    • 5.3 药品的研制与注册
    • 5.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5.5 药品生产
    • 5.6 药品经营
    • 5.7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5.8 药品上市后管理
    • 5.9 药品价格和广告
    • 5.10 药品储备和供应
    • 5.11 监督管理
    • 5.12 法律责任
    • 5.13 小结
  • 6 药品注册管理
    • 6.1 教学目的
    • 6.2 药物研究过程
    • 6.3 药物的临床试验
    • 6.4 药品上市许可
    • 6.5 药品注册核查与注册检验
    • 6.6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 6.7 药品注册的国际标准
    • 6.8 新版本PPT
    • 6.9 小结
  • 7 特殊管理的药品
    • 7.1 教学目的
    • 7.2 特殊管理的药品为什么要特殊管理
    • 7.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 7.4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 7.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 7.6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 7.7 兴奋剂的管理
    • 7.8 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管理
    • 7.9 小结
  • 8 中药管理
    • 8.1 教学目的
    • 8.2 中药概述
    • 8.3 中药的管理法规
    • 8.4 中药的经营管理
    • 8.5 中药品种保护
    • 8.6 小结与测试
  • 9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 9.1 教学目的和学习任务单
    • 9.2 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 9.3 药品专利保护
    • 9.4 药品商标保护
    • 9.5 小结
  • 10 药品信息管理
    • 10.1 教学目的
    • 10.2 药品标签管理
    • 10.3 药品说明书管理
    • 10.4 药品广告管理
    • 10.5 小结与测试
  • 1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11.1 教学目的
    • 11.2 药品生产概述
    • 11.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1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11.5 小结与测试
  • 12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 12.1 教学目的
    • 12.2 药品经营概述
    • 12.3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 12.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12.5 小结
  • 1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13.1 教学目的
    • 13.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13.3 调剂业务和处方管理
    • 13.4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 13.5 小结与测试
药品生产
  • 1 药品生产
  • 2 陕西省生产许可核发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