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

廖予菲

目录

  • 1 绪论
    • 1.1 准备开展学习
    • 1.2 学习目的
    • 1.3 药事管理概述
    • 1.4 法学基础知识
    • 1.5 行政法相关内容
    • 1.6 本章小结
  • 2 药品与药品管理制度
    • 2.1 学习目的
    • 2.2 药品
    • 2.3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2.4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 2.5 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管理
    • 2.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 2.7 药品召回管理
    • 2.8 本章小结
  • 3 药事组织
    • 3.1 学习目的
    • 3.2 药事组织概述
    • 3.3 药品监督管理组织
    • 3.4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组织
    • 3.5 药学教育、科研及社会团体组织
    • 3.6 本章小结
  • 4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 4.1 教学目的
    • 4.2 药学职业与药师
    • 4.3 执业药师
    • 4.4 药学职业道德
    • 4.5 小结与测试
  • 5 药品管理法
    • 5.1 教学目的
    • 5.2 总则
    • 5.3 药品的研制与注册
    • 5.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5.5 药品生产
    • 5.6 药品经营
    • 5.7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5.8 药品上市后管理
    • 5.9 药品价格和广告
    • 5.10 药品储备和供应
    • 5.11 监督管理
    • 5.12 法律责任
    • 5.13 小结
  • 6 药品注册管理
    • 6.1 教学目的
    • 6.2 药物研究过程
    • 6.3 药物的临床试验
    • 6.4 药品上市许可
    • 6.5 药品注册核查与注册检验
    • 6.6 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
    • 6.7 药品注册的国际标准
    • 6.8 新版本PPT
    • 6.9 小结
  • 7 特殊管理的药品
    • 7.1 教学目的
    • 7.2 特殊管理的药品为什么要特殊管理
    • 7.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 7.4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 7.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 7.6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 7.7 兴奋剂的管理
    • 7.8 生物制品批签发的管理
    • 7.9 小结
  • 8 中药管理
    • 8.1 教学目的
    • 8.2 中药概述
    • 8.3 中药的管理法规
    • 8.4 中药的经营管理
    • 8.5 中药品种保护
    • 8.6 小结与测试
  • 9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 9.1 教学目的和学习任务单
    • 9.2 药品知识产权概述
    • 9.3 药品专利保护
    • 9.4 药品商标保护
    • 9.5 小结
  • 10 药品信息管理
    • 10.1 教学目的
    • 10.2 药品标签管理
    • 10.3 药品说明书管理
    • 10.4 药品广告管理
    • 10.5 小结与测试
  • 1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11.1 教学目的
    • 11.2 药品生产概述
    • 11.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 11.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11.5 小结与测试
  • 12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 12.1 教学目的
    • 12.2 药品经营概述
    • 12.3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 12.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12.5 小结
  • 13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13.1 教学目的
    • 13.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13.3 调剂业务和处方管理
    • 13.4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 13.5 小结与测试
总则
  • 1 总则
  • 2 拓展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