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自愿放弃社保”申请——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政策解读】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是无效的。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权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
社保现金折算发放——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1.5%+生育保险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拍案】这个案例往深处看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当初没有缴纳社保,员工要求补缴时能否“私了”直接补偿员工一笔现金?
从深层次的原理来说,社保中尤其是养老保险,是依靠延期支付将当期部分收入转化为未来的持续稳定待遇,以此来达到养老的目的。现金发放是根本违反社保原理的。
在此提醒HR,折算现金的做法并不能免除单位缴费责任,如果员工获得现金补偿后反悔提起诉讼,那单位仍然应该承担补缴责任;而且由于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员工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如果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当初折算的现金发放社保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工资收入,导致社保补缴基数更高。采取现金折算社保费的办法反而给单位带来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