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他们育有一子一女,家庭幸福美满。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为了保障家人未来的生活,他考虑购买一份高额的人寿保险。
李先生决定以自己为投保人,妻子张女士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投保过程中,李先生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李先生对张女士具有保险利益,从而顺利承保。
然而,假设李先生和张女士并非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朋友。李先生在未告知张女士的情况下,以自己为投保人,张女士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这种情况下,由于李先生对张女士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一旦发现,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是为什么呢?请大家通过学习保险利益原则后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例一
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作经营之用,租期为9个月。同年3月,A公司为此楼房在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保额500万元。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据协议,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同年12月20日,该楼房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盖楼房受损证明等资料。
双方在处理结果上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与该楼房已无任何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而A公司则认为双方签有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因此,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请问,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
案例二
刘某于2010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14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险费。2015年8月,王某因车祸意外去世。王某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
双方在处理结果上意见不一致。王某父亲认为刘某已与女儿离婚,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无权领取保险金。但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的唯一的指定受益人,应是自己领取身故保险金。
请问,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