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在法律明文规定下,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自然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的法定条件:
1.达到法定责任年龄。2.具有责任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14条和15条规定了责任能力的三种特殊情况:
(1)精神障碍。(2)生理缺陷。(3)醉酒。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业务人员代表本单位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此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所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过错。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其中,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对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定性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