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警准备
处警准备,是指在开展警情先期处置前,处警单位和处警民警根据具体警情,在思想、警力、车辆和装备等方面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状态。
(一)处警思想上的准备。(二)处警警力上的准备。(三)处警车辆的准备。(四)处警装备的准备。
二、到达现场
(一)录音录像
到达现场后,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要求,应立即开启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对处警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二)报告情况
为了确保警情的顺利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应立即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并及时反馈现场处置的情况。在处警途中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者报警不详等特殊情况,应当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说明原因,并尽快排除阻碍赶赴现场。对于重大警情,处警民警应当随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积极配合后期处置人员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现场保护
接处警的现场保护及取证,是指在警情的先期处置过程中,处警民警所要开展的现场保护、证据固定、调查访问、物证收集等工作。各处警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警情的现场取证工作,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进行取证。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警情,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应按首接责任制要求,注意保护现场,视情开展先期取证,然后将取证材料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
(四)表明身份
处警民警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到达现场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表明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依照规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将证件打开出示。出示人民警察证时,应当确保证件安全,防止被抢、被损毁。
(五)判断警情
处警民警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现场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处警单位领导或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要求增派警力。
(六)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1.口头制止 2.徒手制止 3.使用警械制止 4.使用武器制止
(七)控制现场
1.控制事态
2.设置警戒
3.排除险情
4.保护现场
(八)救治伤员
1.伤亡报告
2.救助伤员
(九)调查取证
(十)现场处结
1.结束现场处置
2.离开现场
三、执法办案衔接
(一)报告情况
(二)调查处理
(三)告知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警情录入、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