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治安防控的内涵
治安防控是治安防范和治安控制的简称。
治安管理中的治安防范是主要指以公安机关为主导,通过动员群众开展针对违法犯罪进行的预防活动。治安防范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将所有危害治安秩序的问题都能够预防得住。治安防控的核心在于控制,其本质是对人类行为方式的一种可预期的干预,并将这种行为控制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使其不易发生危害公共秩序的后果。治安防控所包括的打击、防范、管理、控制、建设和教育本质上是从主体违法犯罪发生的过程进行全程的控制。因此,无论是打击、防范、控制、建设,还是教育,都是控制的具体形式,控制这里也可以理解为对社会治安的驾驭能力。
现代社会的治安主体并非国家一元垄断,社会和公众也可以成为治安秩序维护的主体,也体现了治安防控的社会性。实现社会控制需要权威的力量,而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定义在于以不可协商的暴力确保下的服从。治安控制的主要力量是拥有国家暴力的警察,警察通过执行法律和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捍卫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安全。
因此,社会治安防控是通过国家主导的权威力量按照一定的规范对社会进行的一种干预,以达到社会有序化的目的。所以社会治安防控既包括国家的防控,也包括社会的防控,没有公众参与的治安防控也不能称之为社会治安防控。
二、治理理念下的社会治安防控
(一)不断拓展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
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的治安防控工作,必须适应我国民众的安全需求日益多样化,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由高度一致性向多元化和多层次转变,政府对民众思想的控制程度开始下降,民众对政府的依赖性也有所减弱,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多变性、选择性和差异性大大增强,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利主体的现实与发展趋势,不断拓展治安主体多元化,并通过参与、合作与协调,达到一种“善治”的治理状态,即实现治理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参与、稳定、廉洁与公正。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包括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部分私人部门以及直接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公民都将成为新的治理主体。他们在治安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通过彼此间的分工与协作、沟通与配合,结成治安防控工作的立体性交叉网络。治安防控工作网络的形成与作用的发挥,需要多个行为主体的自觉互动,而不能靠外部力量的强加。在互动过程中,各个行为主体结成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促使各方主动参与治理,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二)不断改进治安防控工作方式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就是要在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基础上,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努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上切实取得成效。就治安防控工作而言,从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和控制转变。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治安防控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既发挥政府的基本职能,又确保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不越位、借位、缺位;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治安社会防范资源,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协同的治安工作网络;要创造公众参与治安社会防范的条件,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形成治安社会防范人人参与的局面。要不断强化法治理念,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治安社会防范,治安工作由单一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好社会关系,关于运用群众路线、民主方式、服务方式,通过平等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解决治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出发,坚持以网络化治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治安综合服务平台,化解社会矛盾,把治安防控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末梢,把治安防控工作做到群众身边。
(三)不断激发治安防控组织的活力
激发治安防控组织的活力,关键是正确处理政府与治安组织的关系,加快政社分开,进一步明确治安组织的职责,鼓励、引导治安社会防范组织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1.要创新治安社会防控组织的培育扶持机制。
2.提升治安社会防控组织的服务功能。
(四)不断创新治安防控工作的体制机制
1.实行治安防控工作主体制度。治安防控工作主体格局包括:党委是治安防控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政府是治安防控工作的主导者;公安机关是治安防控工作的执行者;社会组织是治安社会防控的中坚力量;居民是社会基层(社区)治安防控的主体。
2.实行治安防控工作公开制度。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规范和管理的实践过程。为防止各主体滥用权力,实现对治安防控工作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有必要将善治理念中的透明性要素贯彻到整个过程中。公开制度的内容有:基本信息(包括各主体的基本信息、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治安工作的目标以及依据等)强制披露,互动过程(包括公众参与并通过磋商、协商、谈判、指导等过程)公开和互动结果公开。
3. 实行治安防控工作协商制度。社会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社会自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创新活动的重要发展方向,也必将治安防控工作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向。
(五)不断健全和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适应社会治安环境的变化而建立的,而构建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体系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从公安机关角度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指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出发,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各种手段科学整合现有的各种警力和社会资源,运用科学的工作机制,把防范、控制、管理、服务等多种措施有机结合,实现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快速反应,对社会治安实施全方位动态防控的一项系统工程。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在治理理念指导下,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仅依靠政法机关或者说公安机关远远不够,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踊跃参与和积极行动。因此应当树立大警务理念,将治安防控的主体从国家延伸到社会到市场,再到个人,将防控的维度从时空二维转变为四维一体,即时间、空间、心理和社会关系,打造一个开放性,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