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行政案件概述
(一)涉外行政案件概念
1.涉外行政案件的概念
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行政案件。
2.涉外行政案件的种类
按公民的身份划分,涉外行政案件既包括涉及中国公民的案件,也包括涉及外国人的案件;既包括涉及中外双方自然人的案件,也包括涉及中外双方其他组织的案件。
按照案件的内容划分,涉外行政案件既包括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法律的案件,也包括外国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还有不同国籍之间的外国人相互侵害的案件。
按主体资格划分,涉外行政案件有涉及中外双方公民的案件,还有涉及执法主体公安机关的案件。
按主权角度分,既包括我国领域内外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也包括在我国领域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治安案件。
按公安机关管辖程度,可作以下分类:
一是专属管辖案件。专属管辖案件是指某类涉外行政案件,只能由某一部门的主管机关负责处置。
(1)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2)违反枪支管理案件;
(3)违反出入境管理案件;
(4)违反交通管理案件;
(5)外国人死亡案件;
(6)外国人组织或参与游行示威的案件;
(7)其他由公安机关主管的案件。
二是共同管辖案件。共同管辖案件指由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主管的案件。
(1)违反外国记者管理的案件;
(2)违反野生动物管理的案件;
(3)违反文物管理的案件;
(4)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
(5)违反劳动管理的案件;
(6)违反外国人宗教管理的案件。
三是协助管辖案件。协助管辖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管辖的案件。
(1)违反军事设施管理案件;
(2)违反艾滋病监测管理案件;
(3)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案件。
二、办理涉外行政案件的特殊措施
(一)适用于外国人的强制措施种类
1.遣送出境。
2.拘留审查。
3.监视居住。
4.缩短停留期限或取消居留资格。
5.扣留出入境证件。
(二)强制措施执行的程序
1.审批
(1)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但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2)对国籍不明而无法遣送出境的,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的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
(3)缩短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在中国居留的资格,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执行
(1)对违法行为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公安机关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因事先不知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而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确定其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后,立即解除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好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
(2)对外国人采取拘留审查措施,公安机关应按执行拘留审查的规定,及时通知其国籍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审查时间要尽量缩短,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在核查清楚身份,确认其没有其他违法问题后,应将其立即遣送出境。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在拘留所中执行。在拘留所执行时,应当注意分舍关押。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可以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实行监视居住。
(3)对外国人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由公安机关向违法外国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审查期间不得离开其住所或居所,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活动。对外国人的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
(4)对外国人执行遣送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派民警遣送。对无法立即遣送出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
(5)扣留出入境证件须出具扣留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出入境证件后,如果在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限内不能了结案件或作出处理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6)被决定限期出境、缩短在华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离境的,公安机关可以遣送出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自动离开中国。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离开中国,公安机关可以遣送出境,即由公安机关派员押送当事人出境,如果当事人反抗,可以使用械具。
三、涉外公安行政案件的处置程序
(一)内部协调程序
考虑到涉外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为了提高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外交纷争,我国政府对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件设定了严格的内部协调程序。这种特殊程序主要包括案件情况的呈报、抄报和通报三种。实际上,它是一种特定的内部协调制度。对外国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包括治安拘留、出入境拘留及出入境拘留审查措施,除了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罚外,还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处理情况和对外表态口径等及时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并要同时通报当地的外事部门。
(二)外部协调程序
外部协调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涉外案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国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措施时,将处置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国家外交、领事机关的步骤。
按照国际法上的双重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除了必须接受中国的法律管辖之外,同时还要接受其本国政府的管辖,这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具体反映。一般而言,一国政府对于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实施管辖,主要是通过本国驻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来实现的,通常体现为外交和领事保护。外交和领事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及时对被所在国司法机关拘禁或逮捕的本国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或指导。
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的规定,有关国家的公民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因法律原因而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或逮捕的,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国家的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