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入境管理
(一)外国人的入境申请
1.外国人入境申请方式
(1)入境前申请签证。(2)申请口岸签证。(3)免办签证。(4)申请临时入境手续。
2.外国人入境申请条件
(1)入境前向驻外机关申请签证的条件
第一,基本申请材料。
第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申请签证的类别,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2)申请口岸签证的途径。
(3)申请72小时/144小时过境免签。
(二)外国人的入境审批
1.审查材料
2.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
3.审批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发给签证的决定。
(三)不准入境的外国人
1.不准入境的外国人类型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25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3)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4)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5)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6)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2.确定不准入境外国人名单的报批程序
3.对不准入境外国人的处置
二、外国人居留管理
(一)外国人居留许可
1.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期限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9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2.外国人居留许可的事由
外国人居留期间的活动内容或者行为种类,通常称为“居留事由”。外国人应当从事与居留事由相一致的活动,不得从事与居留事由相抵触的活动。如外国人从事与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可以依法撤销其居留许可并予以处罚。
(二)外国人永久居留
1.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申请条件
在我国,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主要有投资、任职、有突出重大贡献、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亲属投靠六大事由。
2.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审批程序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无犯罪记录等。受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受理机构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收存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3.永久居留的不予批准和取消
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被处驱逐出境的;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三、外国人的出境管理
(一)外国人出境的条件
(二)外国人出境方式
外国人离开中国的方式可以分为自由出境、限制出境、强制出境三种。
(三)禁止出境的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控制出境应履行相应手续。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后,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再补齐手续。
对不准入境、出境情形消失,如不准入境期限已满,案件已经了结,外国人已经结清劳动报酬等,决定机关应及时撤销不准入境、出境的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使其能够顺利入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