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爆炸物品基础知识
(一)炸药的分类
1.按用途分类,可分为起爆药、猛炸药(或称破坏药)、火药(或称发射药)及烟火剂4大类。
2.按组成成分分类,可将炸药分成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两大类。
(二)炸药的主要性能参数
1.炸药的爆热;2.炸药的爆容;3.威力;4.猛度;5.爆速;6.感度
(三)炸药的殉爆
炸药爆炸时,引起与它不相接触的邻近炸药爆炸的现象叫做殉爆。首先爆炸的炸药称为主发装药,被诱爆的炸药称为被发装药。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一)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方针
1.积极预防,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指导思想。
2.严格管理,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3.服务生产,保障安全,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公安机关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职责
1.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分析和研究爆炸物品管理中的特点和规律,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并受政府或立法机关委托拟定地方性法规。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指导和监督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审查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进行技术培训、考核。
4.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各种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指导废旧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5.侦查爆炸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调查爆炸事故,追查丢失、被盗的爆炸物品。
6.查处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章、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三)公安机关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所有环节的安全。
2.预防和查处各种爆炸事故。
3.预防暴恐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
(四)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储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违规携带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八)其他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