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枪支弹药的分类
(一)常用枪械的分类
1.按枪械的性能划分。
(1)非自动枪支。(2)自动枪支。自动枪支按其自动化的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全自动和半自动两类。
2.按枪械的用途划分。
(1)军用枪械。(2)民用枪械。
3.按枪管内膛结构划分。按枪管内膛有无膛线可划分滑膛枪和线膛枪两类。
4.按枪弹入膛方位划分。
(1)前装枪。(2)后装枪
5.按枪械的口径划分。
(1)大口径枪;(2)中口径枪;(3)小口径枪
6.按枪管的长短划分。
(1)短管枪;(2)长管枪;(3)中管枪
7.按枪械的弹膛数目划分。
(1)单膛枪;(2)多膛枪
8.按制式划分。
(1)制式枪;(2)非制式枪
(二)常用枪弹的分类
1.按配用的枪种分,可分为手枪弹、步枪弹、冲锋枪弹、机枪弹、转轮枪弹、信号枪弹、射击运动枪弹、猎枪弹、散弹和注射枪弹等。
2.按枪弹的用途划分,可分为战斗用枪弹、民用枪弹和辅助用枪弹3类。其中,战斗用枪弹包括普通弹、穿甲弹、爆炸弹、燃烧弹等;民用枪弹包括射击运动弹、猎枪弹、麻醉注射枪弹等;辅助用枪弹包括教练弹、空包弹和模型弹等。
二、枪支管理基本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运输、出入境等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买卖、运输枪支。
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企业制造。民用枪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公安部确定制造企业,并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
配售民用枪支,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并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二)实行《持枪证》制度
配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配置射击运动枪时,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民用持枪证件。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申请持枪证件时,应按要求填写《持枪证审批表》。公安机关审批时,应先将枪送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枪支检验,建立档案,然后再发给持枪证。
(三)使用、保管制度
为了严防枪支的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四)淘汰、报废制度
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原装备的枪支要作淘汰处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淘汰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五)查验制度
国家对枪支和持枪证件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坚持人、枪、证“三见面”的原则,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其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枪支和持枪证件。
(六)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应负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进行收缴,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三、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枪支管理许可规定的案件
1.非法制造枪支。
2.非法买卖枪支。
3.非法运输枪支。
4.走私枪支。
5.非法持有枪支。
6.私藏枪支。
7.非法配备、配置枪支。
8.出租枪支。
9.出借枪支。
10.制造、销售仿真枪支。
(二)违反枪支使用、保管管理规定的案件
1.违反枪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2.违反枪支携带限制规定。
3.违反枪支报废管理规定。
4.违反枪支失控情况报告的规定。
(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案件
1.违反枪支配备、配置管理规定。
2.违法发证。
3.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案件。
4.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