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当业的概念和范围
(一)典当业的概念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业又称典当行,俗称当铺,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提供临时性质(抵)押货款的工商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业务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二)典当的基本类型
1.应急型。 2.投资型。3.消费型。 4.保管型。
二、典当业治安特点
(一)出当人的复杂性
(二)经营范围的广泛性
(三)易被利用进行销赃犯罪活动
(四)从业人员易受腐蚀
(五)从业人员不负责任易造成严重后果
三、典当业规范要求
(一)典当业硬件要求
根据规定,典当业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典当业制度要求
1.备案制度。
2.验证登记制度。
3.验物登记制度。
4.当物保管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
(三)典当业行为规范要求
1.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2.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3.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