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馆业的概念和范围
(一)旅馆业的概念
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为旅客提供住宿条件和其他服务项目的行业。旅馆业是社会服务性行业,其通过出租客房或床位的形式,为社会成员提供住宿、饮食、文化娱乐、商务洽谈等项服务,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而出现和发展的一种行业。
(二)旅馆业管理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只要是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行业,包括新兴的家庭旅馆、汽车旅馆等,均纳入旅馆业并入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其设立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能够在凌晨两点之后提供住宿的桑拿洗浴业也纳入旅馆业管理。
二、旅馆业治安特点
(一)旅馆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并存,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旅客构成复杂,流动频繁,不利于防范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三)旅馆从业人员易成为影响旅馆治安秩序的负面因素
三、旅馆业规范要求
(一)旅馆业硬件要求
1.有固定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备必要的技防和物防措施。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旅馆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对大堂、电梯、楼层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并配备专人值班。客房房门逐步改用电子锁,发生过盗窃案的必须予以更换;
3.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室,有条件的要在客房内配备贵重物品保险柜(箱);
4.旅馆应当建有符合公共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馆业制度要求
1.验证登记制度。
2.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
3.值班巡查制度。
4.客房安全制度。
5.财物保管制度。
(三)旅馆业行为规范要求
1.安全责任。2.安全防范宣传。3.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
(四)旅馆业消防要求
旅馆业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设有旅馆业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旅馆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旅馆业可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旅馆业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四、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旅馆业是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核的行业之一,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目前,我国多省市实行旅馆业特种行业承诺告知许可,申请开设旅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可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在收到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各地较为一致的做法,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申请应重点审核主管部门或相当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屋建筑鉴定或验收资料;消防审核意见;安全防范设备(防盗、报警、通讯、监控)配置资料;旅馆建筑平面图;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配备资料;其他从业人员资料等。
(一)选址定点的审查。
(二)建筑设施及内部布置的审查。
(三)从业人员的审查。
(四)规章制度的审查。
五、公安机关日常检查规范
(一)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向被检查单位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有些省、市还要求持有该地核发的《行业场所检查证》),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对场所进行巡视,检查旅馆的经营情况和内部结构设施,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存在问题的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控制,搜集证据;向旅馆负责人明确告知该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填写《安全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旅馆负责人签字,其中一份交旅馆留存;暂扣有关物品,必须填写《物品暂扣清单》一式两份,由物品所有人签字,其中一份交物品所有人留存。
(二)检查要求
检查必须文明礼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和实践,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检查必须经领导批准;
2.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严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及其他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参与检查;
4.根据旅馆的不同治安状况,确定不同的检查要求和检查频率,减少例行检查,避免同一内容的重复检查;杜绝无针对性的封闭式检查,原则上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查,避免影响旅馆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
5.检查人员应携带钢笔、印油、笔录头、笔录纸、物品暂扣清单、安全检查记录簿、相机等用品;
6.对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
7.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准吃、拿、卡、要,严禁打、骂、侮辱他人;
8.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尽快带离现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确需现场盘查的,必须有两名检查人员同时在场,统一进行;尊重从业人员和顾客,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行人身搜查;对女性检查时必须由女民警进行。
(三)检查应了解掌握的基本情况
知旅馆基本情况(包括安全条件、从业人数、治保力量、历史变化情况、周围情况及被处理情况)、知每个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工作情况、变更情况)、知老板、经营者、保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前科、历史背景、投资状况)、知旅馆常客情况、知旅馆经营状况,掌握旅馆治安状况。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