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类公共场所的概念和治安特点
(一)其他类公共场所的概念
其他类公共场所,是指除了娱乐场所和休闲服务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主要有:交通场所、公共游览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和商贸服务场所。这些公共场所构成相对较为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备公共场所的一般特性和治安特点,需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二)其他类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
1.人财物聚集。2.易发生伤亡事故。3.扒窃偷盗案件多发。4.非法经营问题突出。
二、其他类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
(一)开展治安巡逻勤务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拉近与公共场所的管控距离,将管理触角直接深入公共场所现场,做到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予以查处。同时,公安机关着装民警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常态化治安巡检,可以有效提高公共场所内商贩、旅客、消费者对警务工作的直观感受,促进公众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并对发现的各类治安隐患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人员和场所予以整改。
(二)建立现场警务工作站
交通场所、公共游览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和商贸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往往具有场地面积大的特点,单位区域面积内警力资源分布很难达到日常管理需要,因此作为巡逻勤务模式的有效补充,上述场所内应当按照区域比例,合理设置警务站、工作室等固定办公场所,并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地理位置图和联系方式。
(三)设置安全检查装置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有条件设置安全检查装置的地区,指导场所主管方予以配备,对进入公共场所范围的游客、路人进行安全检查,并结合巡逻勤务工作开展随机性抽样检查,尽最大努力及时发现不法分子携带的各类危险物品,确保现场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四)制定应急预案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本着“未雨绸缪”的管理思路,在各类突发性案事件发生前,先行一步,根据公共场所的环境特点和日常治安秩序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性事件制定完整的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可以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性,适当设置处置等级和相应的处置要求、工作措施,明确各个单位作战力量(每一个民警)在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配合的要求,以及处置工作的指挥权限,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条令畅通,现场警力部署迅速落位,处置工作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有条不紊,努力将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和波及面降至最低。
(五)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要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文化、城管、旅游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为,并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在查处各类治安案事件的同时,对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予以取缔,对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黑车、黑导游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行为全方位予以查堵,从根本上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条件予以消除,才能够有效地将违法犯罪活动“连根拔除”,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东山再起”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