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娱乐场所的概念、类型和治安特点
(一)娱乐场所的概念、类型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娱乐场所主要包括歌舞、游艺场所两大类。
1.歌舞类娱乐场所。歌舞类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以提供歌舞形式服务给消费者娱乐的场所。比较常见的有卡拉OK场所、练歌房、量贩式KTV等。
2.游戏(艺)机经营场所。游戏(艺)机经营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以提供游戏机、游艺机给消费者进行游玩、娱乐的场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娱乐场所正由单一经营形式向综合经营形式转变,娱乐行业服务项目呈现多元化、综合性发展趋势。
(二)娱乐场所的治安特点
1.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2.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3.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二、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
(一)备案管理
1.备案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2.备案管理的工作内容。
(1)名称;
(2)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3)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5)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6)核定的消费人数;
(7)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8)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3.备案变更。娱乐场所凡是在开业过程中,发生场所转让、法人代表变更,或者内部结构等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二)落实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娱乐场所的安全防范硬件设施标准,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防范硬件设施标准。(1)包厢、包间。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2)视频监控设备。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3)安全防范标示。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2.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防范硬件设施标准。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三)保安员配备
1.娱乐场所实行保安派驻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2.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3.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4.娱乐场所保安人员配置标准。按照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划分: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四)日常监督检查
首先,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其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五)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法对娱乐场所内的从业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有条件的地区还专门对娱乐场所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在统计分析方面,信息化管理能够实现人员统计、考勤统计、场所数量统计、场所110举报信息统计、考勤排名等,实时掌握场所经营状况和治安情势。在比对报警方面,能够实现与CICC(全国追逃库)、违法嫌疑人库、重点人员库的数据进行比对,一旦发现从业人员中混杂有“在逃人员”或者“黄赌毒”前科人员,可以立即反馈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上述人员开展抓捕或者清退出娱乐场所。此外,成熟的信息系统还能够发挥交互共享作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以信息平台为桥梁和纽带,逐步健全完善公安、商务委、文广、文化执法、市场监管、卫生、房地、税务、人保等职能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娱乐休闲服务场所间的网络化信息互通,打破信息壁垒,形成更紧密的场所管理服务协作配合机制,有效推动职能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抄告反馈、处罚通报等制度的落实。同时利用协会网站“警示专栏”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场所,为行业协会、场所的行业自律提供服务。
(六)查处违法违规经营
打击查处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查处工作,主要方式是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查处效力最高的是联合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