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从公安机关人口管理角度出发,流动人口是指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在常住地以外的市区或乡镇滞留1日以上的移动人口。公安机关人口管理实践中,暂住人口是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概念,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未依法改变法定住址而到其他的城市、乡镇暂住3日以上的人口。暂住人口属于流动人口,但流动人口不全是暂住人口。
二、流动人口的暂住管理
(一)申报暂住登记制度
暂住人口登记是一项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规范化的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公民外出暂住,要分不同情况办理暂住登记。
1.在旅馆暂住的旅客,由旅馆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旅客登记簿要按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查验。
2.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区、乡镇滞留3日以上,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3.华侨和台、港、澳同胞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4.现役军人暂住在一般居民家中或旅店的,凭军人证件,履行暂住登记。
(二)申领《居住证》制度
1.居住证的名称、式样和项目
《居住证暂行条例》没有统一居住证的名称与式样,各地往往结合本地的情况进行设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2.居住证的申领、补领与换领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3.持证人权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三)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发布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
1.房屋出租的条件
2.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3.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4.公安派出所管理出租房屋的治安职责
三、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措施
一是完善排查机制,提升管理准确度。组织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建筑工地、公共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集中、治安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进行集中清查,督促整改治安隐患。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法律意识,采取张贴标语、举办宣传栏、以课代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是完善服务机制,提升群众满意度。组织民警深入基层,建立困难帮扶制度,主动提供上门服务,集中为企业、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等证件,把管理服务相结合,提高工作主动性。深积极协调劳动、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拖欠民工工资、子女就学、医保等各类突出问题。
三是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管理精细度。以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社会单位注册数、居住证办理数等指标为着力点,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要求,逐人建立管理档案,有效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效能。根据流动人口的身份、职业、经济来源等情况,把频繁变换住所且无正当职业、无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口列为重点对象,建立台账,实现跟踪管理、重点管控。与用工单位、出租房屋单位和个人签订责任书,督促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登记、变更工作,并及时上报派出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