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含义
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对象进行的行政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治安管理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类,属于强制性、惩罚性的措施,目的在于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受到惩戒与制裁。因此,该类措施也是治安管理主体顺利开展其他工作的保障。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种类
(一)警告
1.警告的概念。警告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已经违法,并责令行为人改正或者警告行为人不得再犯的治安管理措施。
2.警告的特点。警告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是最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它并不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实体权利,而是通过对行为人实施名誉方面的惩戒,教育行为人在今后要警惕、检点行为,避免再次违法。
3.警告的适用。在治安管理实践中,警告适用于初犯、偶犯或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这种处罚手段适用于自然人或单位。
(二)罚款
1.罚款的概念。罚款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措施。
2.罚款的特点。这种处罚主要是通过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济上的制裁迫使其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而实现惩戒、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目的。这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常见的制裁方法,程度上重于警告。
3.罚款的适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的幅度分为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等档次。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格依法把握罚款的幅度,避免人为的轻罚或重罚。
(三)行政拘留
1.行政拘留的概念。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措施。
2.行政拘留的适用。拘留是最为严厉的治安处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人。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罚,只适用于自然人。
3.行政拘留的期限。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作了适当限制,将其划分为三个档次,即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1.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概念。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行为人因其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收回其许可证,取消、剥夺其从事某种职业或活动的权利、资格的治安管理措施。
2.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适用。在治安管理领域,对一些直接关系社会治安的行业或业务,依照国家规定需由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因此,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时,公安机关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种特许的权利和资格,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违法行为人、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目的。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许可证的治安管理处罚仅限于吊销依照国家规定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目前,关系到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主要限于一些特种行业,如旅馆业等。
(五)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该项措施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附加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即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中国国境或强制其离开中国国境。该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