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是有关治安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以治安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自己特殊的渊源体系和效力特征,同时也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特征。
一、治安管理法律渊源
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渊源实际上就是有关治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治安管理法律的渊源是以分散的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当代中国法律渊源基本上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或者说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原则上只承认正式的成文法为法律渊源。治安管理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主要包括宪法、治安法律、治安行政法规、治安地方性法规、治安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位阶的法源,是其他一切部门法的根本渊源。依法治国的核心即是依宪治国。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正是治安工作孜孜追求的价值目标。国家通过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一定的权力,通过警察执法活动来体现与落实宪法的精神与价值,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治安权的存在既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更是真正实现宪法价值与精神的有效途径。其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仅是国家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成员的共同需求。宪法中体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本精神,不仅要依靠国家治安管理主体行使治安权来实现,更需要每个社会个体、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普通民众必须适时让渡自己的权利,配合国家治安管理主体行使治安权,才能达到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状态。
(二)治安管理法律
治安管理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治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治安管理法律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
(三)治安管理行政法规
治安管理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及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而制定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全国行政管理的最高领导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领导全国行政工作的一种有效手段。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中,治安管理行政法规占了很大一部分。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行政法规都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四)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
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范围。地方性法规在治安管理法源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主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事项主要是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政府从事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是我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五)治安管理行政规章
治安管理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与治安管理相关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国务院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内容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与治安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如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章,或公安部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一些规章,如《戒毒治疗管理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与治安管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如2020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
(六)国际条约、惯例
在我国,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同样是治安管理法律渊源之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比如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案件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恪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如《维也纳条约》)的有关规定。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七)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和解释。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有权解释分为由全国及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进行的立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解释及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就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运用问题所作的地方解释四种。狭义的法律解释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法律解释,其内容都涉及具体的治安问题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如《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也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治安管理法律的效力冲突
(一)治安管理法律效力冲突的情形
在实践中,治安管理法律效力冲突的不同情形主要有:
1.不同位阶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也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主要体现在治安管理法律、治安管理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治安管理地方性规章之间发生的效力冲突。
2.同一位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也称为同级冲突或横向冲突,主要体现在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地方性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具体表现在同一地区的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处于同一位阶的行政法规规范之间的冲突。
3.不同时期发布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也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是由于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也称为特别冲突。
(二)治安管理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规则
对治安管理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冲突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主要有:
1.对于层级冲突,处理原则是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在治安管理法律范中,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对于同级冲突,则由有关部门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处理。
3.对于新旧冲突,按照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4.对于特别冲突,按照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