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防控措施的含义及分类
治安管理的防控措施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了加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管控,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措施。根据治安管理防范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治安管理的业务范围,治安管理防控措施分为防范类措施、控制类措施及日常管理类措施。
二、防范类措施
包括:治安行政许可、治安行政命令、治安行政确认、治安行政指导。
治安行政许可是指治安管理的主体依据治安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治安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措施。
(一)治安行政许可的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在治安行政许可方面,要按照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确定治安行政许可的内容。
根据现有的治安法律规范和国务院有关行政许可规章的规定,全国性的治安行政许可的项目主要有特种行业许可,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许可、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出入境管理相关许可等。
(二)治安行政许可的程序
治安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治安相对人提出申请;治安管理主体受理申请;初步审查;要求补正材料;实质审查;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时限内作出决定;公示或赋予许可事项;告知救济权利;监督检查。
三、控制类措施
(一)巡逻
1.巡逻的含义及分类
巡逻是警察有组织地在城市繁华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社区,采取游动巡查警戒的形式,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公众提供服务,对社会进行动态控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一种勤务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警察巡逻勤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徒步巡逻;自行车、电瓶车巡逻;机动车巡逻;船艇巡逻;空巡;犬巡。
2.巡逻警察的职责与权限
巡逻民警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安全,提供社会服务,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治安秩序,根据《人民警察法》、《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1994年2月24日发布)和《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7月1日施行),巡逻民警在巡逻勤务中的职责与权限:略
3.巡逻的组织实施
划分巡逻区域;选定巡逻人员;确定巡逻路线;选择巡逻方法;制定并遵守巡逻勤务制度
(二)盘查
1.盘查的含义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盘问、检查的方式,识别、判断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发现其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勤务活动。盘查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职责任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势,赋予人民警察行使的权力。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盘查实质上包含当场盘查和继续盘问两个阶段。
2.当场盘查的程序
发现疑点,确定盘查对象
盘查的首要环节是通过观察,从不同角度发现和识别可疑。在盘查中,常见的可疑情况包括:身份可疑、行为可疑、体貌可疑、携带物品可疑、其他异常现象。
接近盘查对象,表明身份
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盘查人:“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盘问、检查,请你配合。”
查验证件,核实盘查对象身份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请被检查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请其出示居住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请其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查验。
人身安全检查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再检查其携带物品。
物品安全检查
车辆检查
检查后处理
3.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4.继续盘问的程序
将被盘问人带回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制作盘问笔录
5.继续盘问的时限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若情况复杂,在十二小时内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继续盘问时限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继续问时限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时限的,由公安派出所填写《延长继续盘问审批表》,根据延长的不同时限,分别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或者报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三)守望
守望即看守瞭望。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获取治安信息,捕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在重要地点通过设置岗亭,依法定点、定位瞭望,担任观察、警戒、守卫、接受公民报警求助,处置治安问题的治安管理措施。
按守望方式是否公开,可分为公开守望和秘密守望。
按守望地点是否固定,可分为固定岗亭守望和临时岗亭守望。
(四)堵截
堵截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交通要道、特定区域设置关卡,对过往的可疑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截获、缉捕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赃物、违禁物品的治安措施。
堵截分为设卡堵截、设伏堵截、围捕堵截。
四、日常管理类措施
(一)治安宣传
治安宣传,是指公安机关为实现治安管理目的,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的以治安形势、政策、法律和安全防范知识,以及社会公共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传播、宣讲、教化、引导的活动。
(二)治安调查
治安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状况,获取专门信息,而依法进行专门考察、了解所采取的措施。
(三)治安教育
治安教育是指治安管理主体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以说服、劝解、引导、责令等方式要求治安相对人遵守治安法律规范,服从管理,履行治安法律义务,改正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治安措施。
(四)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治安管理主体为了掌握治安相对人遵守治安法律规范的情况,防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和安全隐患,依法对有关场所、人员、物品、证件等进行了解、观察、审查、核实所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主要方法有全面检查、专题检查、综合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单位、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情况的检查;对特种行业是否履行治安义务的检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购销、储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对机动车辆的检查,等等。
(五)秘密手段
治安耳目是治安耳目是由基层治安管理部门布建和使用的治安秘密力量, 具有特殊身份,担负特殊任务,是专门为集治安情报信息而设置的情报人员,一般是在行业、场所、区域的内部人员。治安耳目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隐蔽活动,不公开身份,只能与特定的治安管理部门或特定的治安警察单线联系,收集公开管理难于收集的情报信息,特别是隐蔽的违法犯罪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