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原则概述
原则是主体在社会活动过程中依据的准则和标准。治安管理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实践始终,体现治安管理活动的性质和任务,是指导治安管理活动的基本准绳。
原则属于观念形态,是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由一定的社会存在决定。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直接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同时,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产生于我国治安管理实践,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客观反映,并对治安管理工作有指导性作用。
二、治安管理原则内容
(一)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原则
服务社会主义建设是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治安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建设客观上需要稳定、安全和秩序的社会治安环境。坚持该项原则,要求在治安管理中贯彻并落实党的路线和方针,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社会秩序混乱状态,预防事故发生。这样不仅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还能为人们的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激发他们投身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顺应改革发展需要,推动和谐社会构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依法管理原则
治安管理强调法治原则首先是因为治安管理业务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影响面大并且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管理过程出现违法行为对群众的利益侵害较大,对政府执政的公信力损害较大。其次,治安管理主体以管人者自居而忽视服务者身份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严格”、“依法”的认识停留在限制、取缔和处罚上,少有对自身行为尤其是程序合法性的自省,甚至出现借口管理需要,采取粗暴的与法治原则相冲突的行为措施,这与建设法治国家、政治文明的追求相违背。依法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合法管理。治安管理组织实施治安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治安管理部门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合理管理。治安管理组织实施治安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不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合法、不合理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是程序正当。治安管理组织实施治安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是恪守权限。治安管理组织应该坚持依法开展活动,应当坚持不越权、不滥用治安管理的权力和手段,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如果超过权限、滥用职权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预防、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应对治安事故和治安事件时,在处理预防和打击关系时,应把预防放在主要地位,治安管理的基本措施、方法应具有前瞻性,围绕防范违法犯罪案事件展开,这是治安管理工作区别于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特征。同时做到保障安全,治安管理各项业务工作都要从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出发,这是治安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首先需牢固树立以预防为主导的观念,把预防为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充分认识到预防为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时刻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分析治安信息,实现治安领域情报主导警务,并因地制宜,主动出击,把握治安管理的主动权,要见微知著,随时堵塞防范工作的漏洞,消除治安隐患。最后,防止片面的“重打轻防”,预防和打击作为治安管理的两项基本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预防是主要的、打击是辅助的,日常大量的、经常性的、主要的工作应该是防范性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预防和打击的关系,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专群结合原则
专群结合原则是专门机关管理和依靠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的简称。专门机关管理是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从事的行政执法等专业性管理工作。依靠群众是指通过组织、指导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更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治安管理实行专门机关管理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治安管理之所以要依靠群众,是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的活动。治安管理既要依靠群众又要教育群众,必须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治安管理与广大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治安管理的职能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齐心协力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贯彻专群结合的原则要求:治安管理机关和治安民警首先要明确职责,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工作。不能放弃职责,更不能将法律赋予其的权力擅自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其次,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努力做好群众工作。治安民警要相信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群众的工作。同时,大胆探索新时期依靠人民群众维护治安的新方法、新模式。再次,要正确把握专门机关管理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关系,避免偏废任何一方的作用与价值,二者不是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促进的。离开了专门机关的管理和指导,人民群众的力量难以集中,而专门机关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其工作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要把二者结合起来,既要防止脱离群众的关门主义,又要防止削弱专门工作的错误倾向。
(五)管理与服务相统一原则
管理,是指治安管理部门依法运用治安行政管理权,对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治安要素进行行政规制、许可、监督、强制、处罚等执法行为,是履行国家治安行政职能的活动。服务,是指治安管理主体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国家建设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管理与服务相统一是执法为民思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反映和基本要求。
贯彻管理与服务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是转变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理念。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应树立治安管理“公共服务”理念;革除“限制管理”理念。治安管理不再是为了限制而“管理”,而是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这就要求改变过去那种居高临下的“管人”观念,真正树立服务人民的观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二是坚持严格管理。治安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治安管理必须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治安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有关场所、行业和物品;严密各项治安管理的措施和方法;严肃处理各种社会治安问题,通过管理切实起到预防作用。
三是坚持文明执法。公安机关在制定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采取具体管理措施时,要考虑方便群众。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无论是对来办事的群众还是对违法行为人,都要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充分尊重他们的各项合法权利和人格,并为其正确行使合法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
四是强化科学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治安管理要努力适应社会治安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党和国家对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依靠行政命令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科学化、集约型管理的转变,由注重事前审批、发证向注重事中监督和事后査处转变,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由全能型管理向有限型管理的转变,由静态管理机制向动态管理机制的转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就是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要注意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同时运用教育与处罚两种手段。所谓教育,是指通过行政处罚这种制裁措施,给予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以警示和训诫,使其能够自我反省,培养自觉守法观念,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人们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以及违法导致的法律后果,教育广大的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行政法规范,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所谓处罚,是指确认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的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给予不利的影响,并恢复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扰乱或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
教育与处罚相辅相成,教育要以处罚为后盾,处罚要以教育为前提;处罚是一般结果,教育与处罚是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种具体的手段;通过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教育与处罚两种手段的具体运用来达到教育本人、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一原则应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执法过程的始终。
三、治安管理原则的运用
(一)治安管理原则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治安管理的各项原则,从目的上具有一致性,从内容上具有衔接和内在联系,运用上相互补充,因此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首先,原则内容上的系统性和衔接性。治安管理的各项原则虽然有各自不同的含义和要求,但它们在内容上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预防为主”原则反映了治安管理的目的,其他原则是为了保障治安管理目标的实现,带有工作方法性和策略性的原则。其次,原则运用的相关性。就整个治安管理工作来说,治安管理原则运用往往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某一原则的运用,都依赖于其他原则的配合,缺少其他原则的配合,某一原则就难以独立发挥其作用。治安管理各项原则在整个治安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合力”的指导作用。在工作实践中,不能孤立地对待某一项原则,而应当从它们的相互联系中把握其精神实质,发挥综合指导作用。
(二)正确认识治安管理原则与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关系
治安管理原则和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在本质、目的、任务上是一致的,在内容和作用上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二者同属于治安管理规范,本质上都是依赖并反映社会治安现象与管理活动发展的上层建筑,体现国家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们的目的和任务也就是治安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治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较宽泛,不具有直接针对性,对治安管理有指导性作用;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则是用于具体事项,是治安管理的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原则的实现,寓于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需要对治安管理原则的宏观把握。在处理具体事项时,应当直接适用的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而不是治安管理原则。在治安管理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或者在特殊个案中使用该法律规范会危害社会、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个案的严重不公平时,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