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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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立法 50 年》 (部分) ———节选自 《政府法制》 2009 (29)
新中国先后施行过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1957 年颁布实施的 《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 1986 年制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005 年制定的 《治安管 理处罚法》。 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体系, 大多数国家几乎没有直接对应的治安管理 处罚法律制度, 但在我国法律体系里, 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以其独立存在的历史 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在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叫 “条例”, 但实际上是 “法”。 1957 年,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 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因为当时对 “法” 和 “条例” 没有明确的区分, 用的是 “条例”。 1986 年,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 议通过了新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并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4 年的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经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部分内容进 行了修改。 尽管当时对 “条例” 和 “法” 已有区别, 但仍沿用 “条例” 名称。 2005 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 “条例” 更名为 “ 法”, 即 《 治安管理处罚 法》, 其法律效力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只是其形式规范更符合 《立法法》 的规 定, 突出了法律的本质, 不存在所谓的 “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