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政府组织分类
治安管理政府组织部门,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维护治安秩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组织,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在我国,分为设立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的公安机关中的治安管理组织和设立在特定系统、领域内的专门公安机关中的治安管理部门两大类。
(一)各级政府的治安管理组织
1.中央治安管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内设公安部,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领导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公安部内,治安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边防局等分工管理不同治安管理业务,是中央治安管理机构。
2.省级治安管理组织。我国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立公安厅(局),主管相应地区的公安工作,领导该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3.市、县治安管理组织。市、县治安管理组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置的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机构。
4.治安管理基层组织。治安管理基层组织,是指由县(市)级公安机关设置或派出的,具体实施基层社区内或者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1)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等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权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等。
(2)专业民警队
专业民警队主要包括治安民警队(治安行动队)、交通警察队、巡警队等,这些专业民警队都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专门设置,在相关业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某些专项治安管理工作的治安管理基层组织。
(3)治安羁押场所
治安羁押场所主要包括:治安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置的依法执行治安拘留的行政执法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4)治安检查站
治安检查站是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之间交界地带的交通要道设置的,通过检查交通工具和过往人员及其携带物品以实施治安控制的关卡性治安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附近区域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派出所、交通检査站检査来往车辆、船只,盘查可疑人员和物品,检查违禁物品和非法运输的危险物品等;根据上级通缉令、指示和各地通报,及时堵截在逃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查缉赃物等。
(二)专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组织
专门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组织,是指设在专门系统、部门或者特定区域的公安机关管理所辖范围、区域内治安业务的机构,传统意义上专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组织包括铁路治安管理机构、交通治安管理机构、森林治安管理机构、民航治安管理机构等。
二、治安管理政府组织的权限
(一)治安管理处置权
治安管理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力运行行为。命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发出的作为、不作为和约束的指令。这种命令又称“警察命令”。
禁止与取缔,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宣布禁止,予以取缔,并对违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许可,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示依法允许或者否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通常是通过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等形式表现出来。
(二)治安管理处罚权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它是以公安行政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治安监督检査权
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所进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治安监督检査,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或制裁;发现治安隐患,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顿改正,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增强其自治、自防、自卫的能力,创造安全有序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四)治安管理强制权
治安管理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对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治安行政强制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三、治安管理政府组织的领导体制
治安管理政府组织主要指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层含义:一是从党和政府与治安机构的组织关系层面来说,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二是从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的构造来说,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
公安领导体制是公安治安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安治安管理内部行政权力的外在形式和具体化,主要表现为治安管理独立单位的领导权属和其内部最高层次的领导集体采取什么形式进行领导的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的公安领导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