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措施的含义
治安管理的措施,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实现治安管理的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治安管理对象实施的各种手段和办法。
治安管理的措施是国家依法赋予治安管理主体的职责和权力,是其治安管理职能得以履行的前提与保障,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各种措施的采取均是治安管理主体法定职权的体现,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具有治安管理职权,不具备实施治安管理措施的能力。
二、治安管理措施的特征
(一)来源的法定性
治安管理措施不是任意设置的,是国家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设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提出的,各种方式、方法、手段都是由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固定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着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
(二)主体的权威性
治安管理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法定的权力主体,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维护者,有实施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的资格和能力,依法享有治安管理权,不以任何被管理对象的意志为转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三)强制力的双重性
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机关,治安管理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民警代表国家行使的,是警察权的直接反映和实际表现,它是以警察的武装强制力保障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现着运用警察力量组织和管理社会治安秩序的国家意志,因而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治安管理措施又具有非强制性。治安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管理,在治安管理中除了需要有强制性的措施之外,还需要通过例如治安教育、治安指导等非强制性的激励、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去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唯有如此,才能取得更好的治安管理效果。
(四)类型的多样性
社会治安管理涉及面广,管理对象与业务范围非常复杂,治安管理措施必须适应治安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治安管理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治安管理既有强制的措施,又有相对柔性的措施;既有处罚的措施,又有教育指导的措施;既有公开的措施,又有秘密的措施;既有单一的措施,又有综合的措施。因此,治安管理主体必须根据治安管理的具体任务和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变换运用多样化的治安管理措施。
三、治安管理措施的分类
治安管理的措施多种多样,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治安管理措施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治安管理措施的强制性程度,治安管理措施划分为强制性措施与非强制性措施。前者包括强制传唤、强行驱散等;后者包括治安行政指导、治安行政确认、治安宣传等。
按照治安管理主体的能动性划分,治安管理措施分为主动性治安管理措施和被动性治安管理措施。前者包括监督检查、治安处罚等;后者包括治安行政许可等。
按照治安管理措施的作用和功能划分,可分为治安管理防控措施、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