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组织的含义和特征
(一)治安管理组织的含义
组织是由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多个个体,为完成单个个体无法独立实现的任务而组成的,具有共同的目标、特定结构、协调机制和整体功能的群体。
治安管理组织,是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标的,由社会成员个体和群体依照法律法规组成的,取得行政认可或者得到公众承认的,可以依法调控自身和其他社会群体行为的,从而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治安管理活动的相关组织的总称。
(二)治安管理组织的特征
1.合法存在的正式组织。所有组织,依据其性质可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前者是指有意构建的,有严密结构、确定目标、稳定功能并经过社会管理当局正式确认而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组织,例如公安派出所和治安保卫委员会;而非正式组织是指自然形成的、结构相对松散的、目标较宽泛的组织,例如自发开展“邻里守望”的相邻住户。
2.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基本目标。社会组织所追求的不同目标是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作为社会中活动的组织,都有一定的治安效应,或是促进治安或是破坏治安,任何合法活动的组织都会具有一定的治安价值,然而,只有以维护社会治安作为最基本、最主要目标的组织,才属于社会治安组织。
3.依法组建和行动。治安管理组织存在和活动于社会公共安全这一特定领域,它不仅广泛关涉人们的各种行为,还密切影响人身自由等公众高度关切的权益,因而除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正式组织外,还必须受法律法规的全面规范,只能依法组建、合法存在,自身行为必须首先全面、切实合法,才能维护法治进而维护安全。
4.具有依法调控其他群体和个人行为的一定权力。治安管理组织不仅通过约束和保护自身来实现公共安全,要实现维护社会治安之目的,需要合法地采用相应方式对其他群体和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行为调控。治安管理组织中,既有直接通过法定权力强制调控他人行为的强制型组织,也有用功利性奖励实施调控的功利型组织和运用自身业务专长影响、调控他人行为的规范型组织。
二、治安管理组织的分类
(一)治安管理政府组织
治安管理政府组织,就是国家机关中的治安管理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以维护治安秩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组织,即各级各类公安机关中直接从事治安行政管理与安全防范业务的部分。这类机构按所属公安机关的性质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设立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的公安机关中的治安管理组织,二是专门公安机关中的治安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内的公安机关中的治安管理部门按工作种类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一是作为公安机关基层综合执法单位的公安派出所;二是专职从事治安巡逻、治安检查的公安业务单位,如治安巡逻队、治安检查站、治安防暴队;三是专职从事治安羁押措施的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安康医院等;四是专职从事户籍、交通、出入境、边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的公安业务单位。
专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指设在专门系统、部门或特定区域的公安机关管理所辖范围、区域内的治安业务机构,包括铁路治安管理机构、交通治安管理机构、民航治安管理机构、森林治安管理机构等。
(二)治安管理社会组织
治安管理社会组织,是相对于国家设立的履行政府职能的治安管理机构而言的治安管理社会组织,它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行使治安管理职能的法定强制性弱于治安管理政府组织。目前,治安管理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组织、群众自治性治安保卫组织、社会有偿保安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群众依法形成的治安防范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