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时 法律文书的写作
【民事起诉状】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主要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权益争议问题进行裁决,以确定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或者确认准许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因此,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重视民事起诉状的写作。
二、法律依据
民事起诉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注意事项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控诉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法律文书。律师代理或帮助原告人制作民事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即写清被告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
? 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写清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问题。 诉讼请求要求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对于给付之诉的要具体写明给付的标的(如金钱、有价 证券、物品等)、给付的数额,特别是赔偿的数额,要准确估算,适度合理。对于确认之诉 的,要具体写明确认标的所有权归属及行为的有效无效,如确认房屋归属权确认合同及民事 行为的无效等。书写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即所提要求事项能够履行,数字明确,避免 笼统抽象,如“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这种要求没有明确的数字,请 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
? 必须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说明要求被告 人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纠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经过和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要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权行为或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等要素,将纠纷的过程如实反映出来。理由部分包括如下内容:1. 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2.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提供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4.确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
? 必须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 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法律上的事实是有证据有证明的事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诉状中应充分列举证据,以证明事实真相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起诉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人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正文
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几项必备的内容:
1.案由,表明原、被告人之间权益争议的性质;
2.诉讼请求,具体写清原告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即诉讼标的;
3.事实与理由,重点写明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以说明原告人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主要是对证据和证人情况依次列举,说明证据的可信性,以便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在正文结束前,通常要加“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裁判”。
(四)尾部
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
补充资料:
一、原告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间接利害关系,因此哪怕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也无资格越俎代庖充当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对原告身份情况的说明中,除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外,年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填写项目,据此可以直接判断其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是否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在写作民事起诉状时,如果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后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二、被告和被告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称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同的称呼表明当时正处在特定的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被告”和“被告人”虽一字之差,但表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所处的程序完全不同,根据刘复之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的简称,是指依法被控诉犯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是原告对立的一方,被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应诉的当事人。由此可见,“被告人”只能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使用,提起诉讼的要么是“公诉人”检察院,要么是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可称“原告人”,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不能称“原告人”),而“被告”则在民事诉讼中使用,,二者不可混用。
三、案由之有无。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如果从这一宽泛意义上来理解,在民事诉状中诉讼请求前加上案由这一项,倒也提纲挈领,使案件内容一目了然。但法律专业领域对案由一词的解释趋于狭窄,笔者查阅了多种版本的参考书,对这一名称的用法有不同观点,但权威的解释是,案由指控告的罪名,即被告人所犯何罪,这一术语仅限于刑事自诉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写作中使用,而在民事诉状中一般没有要求案由这一项。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写作格式与民事诉状有差异,因此在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不应附有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内容,以免混淆了案件的性质。
四、诉讼请求的数额确定原则。
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有如下参考因素: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的具体标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类似案例的判决等。
五、事实和理由的写作技巧。
从理论上说,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这一要求,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该详尽具体、重点突出,理由部分应该合理合法、论证严密。各大教科书在谈到对这一部分的写作要求时观点也是大同小异,似乎没有太多讨论的必要,但是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诉讼实践体会到,在实际的写作中,应考虑到诉状不仅是呈给法官的,同时还要送达对方当事人,因此还应该注意写作的技巧,不能一览无余,使自己在庭审的辩论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首先,从呈给法院的角度来说,为了使法官对案情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在陈述基本案情时做到重点突出是必要的,但并不等于对某些关键的要素诸如时间、争议焦点等细节都毫无保留,虽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叙述得越详尽,法官对原告的陈述愈加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才是关键,因此有时对某些关键性的细节可有意模糊处理,以便在庭审辩论中诱敌深入,使其自相矛盾,从而一举击倒对方,使之无狡辩还手之力。
其次,从送达对方当事人来讲,由于被告在开庭前并不是必须提交答辩状,这样就使原告与被告从彼此获取的信息呈现出不对称性,虽然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和庭前证据交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试图避免证据突袭对审判效率的影响,但在实际运作中,被告往往故意拖延举证时间,在举证期限截止日才提交证据,原告获取被告信息的时间较晚,后续的调查时间较紧,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之对于证据的证明作用和对象在庭前并不要求说明,有些证据的意图不明,仍会影响原告的判断,因此如果单纯强调事实叙述的详尽具体,在笔者看来,是弊大于利,我们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把握信息披露的详略,不可一味强调详尽具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再次,理由的援引,更不宜在诉状中具体披露,否则等于提醒对方当事人仔细研究原告方已掌握的法律依据,在庭前就暴露自己,使对方知己知彼,做好针锋相对的准备,在庭上反戈一击。至于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六、法院的管辖问题。
民事诉状致送法院时,还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此案是否属人民法院主管,如果属人民法院管辖,又涉及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问题,为最大限度的节省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在选择受诉人民法院时应该细加权衡斟酌。例如,产品侵权赔偿案件,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哪一个法院对原告最有利,就需要综合考虑。
以上所述,是从民事诉讼实践的角度,对民事诉状写作中实际问题的粗浅探讨,以引起大家从实践层面关注诉讼文书写作的重视,使诉讼文书写作研究不至于停留在纯理论研究上,从而给写作实践以更大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