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1.数罪并罚的原则
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1)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4)折衷原则。
2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形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包括三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采折中原则。
数个宣告刑中,
①主刑
若都为有期徒刑的采限制加重原则;
若某个宣告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采吸收原则
②附加刑
异种附加刑采并可原则;
同种附加刑采限制加重原则或吸收原则。
¨2。以“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
(3)行刑中再犯新罪。以“减先后并”的计算方式。
3.几个实践中的特殊问题
(1)不同刑种之间的并罚。
例
(2)刑罚执行期间同时发现漏罪和犯新罪,以“先旧后新”为原则。
(3)原判决就是数罪,行刑中又发现漏罪或犯新罪
通说采以原判执行刑并罚的做法。
(二)缓刑制度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缓刑制度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本质不同的两个制度。
1、一般缓刑
(1)一般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
①期限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实践中,对缓刑的考验期一般掌握在原判刑期的两倍左右。
②起算时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得折抵考验期。
(3)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4)缓刑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76、77条的规定,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三种:
①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该规定是新刑法增设的规定。
③如果没有上述两种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但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注意:
第一, 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被宣告缓刑前先行羁押的期间应该折抵刑期。
第二,缓刑考验期也可“减刑”。
2、战时缓刑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消缓刑,不以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