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何种刑度的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一、量刑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
三、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
1.“从轻”、“从重”限于法定刑幅度之内;“减轻”专指低于法定刑幅度量刑;我国无“加重”处罚情节。
2.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适用;法定情节内,应当型情节优先于可以型情节适用。
3.数个同种情节并存时,不得改变该种量刑情节的法定功能。
4.数个异种情节并存时,不得简单折抵,
而必须以“先严后宽”、“侧重从严”为原则。
5.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四、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被判过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从重处罚,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的做法。
(一)累犯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形度条件:前罪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的“预制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于前罪主刑刑罚执行完结之后。
2.特殊累犯
又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
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累犯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体为: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五、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1.一般自首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条件包括:
1)自动投案。以犯罪后未被司法机关控制为前提;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①不论该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
②只在供述范围之内成立自首。
2.特殊自首
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殊自首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体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关于“本人其他罪行”的范围,司法解释认为指异种他罪 。
.实践中的特别情况处理
1)一人犯数罪时的自首问题。
以“全部供述,全部自首”、“部分供述,部分自首”为原则。
2)共同犯罪中的自首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必须供述其所知晓的所有共同犯罪事实,包括自己的共犯行为,也包括其所知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犯行为,否则不成立自首。
而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供述其所知晓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这一情况该如何定性呢?
(二)立功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
立功成立的条件必须满足,“立功”行为与“预期结果”之间存在现实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