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分类
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通常由宪法予以规定,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形式颁布。赦免有大赦和特赦。大赦指国家对于一定时期内不特定的犯罪人免于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国家对于一定时期内犯有某种罪行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一部分或全部刑罚执行的制度。两者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上,大赦范围较宽,不特定;特赦范围较窄,是特定犯罪人。
2、赦免内容上,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特赦是仅赦其刑不赦其罪。
3、从法律后果来看,大赦之人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则可能构成累犯。
4、宣告形式上看,大赦以大赦令形式公布,一般不公布名单;特赦以特赦令形式公布,并宣布被赦人名单。
5、从赦免宣告的时间和次数来看,大赦往往是在国家重大历史时期或重大节日时实行,适用次数少;而特赦时间一般无限制,随时可实施,适用次数较多。
(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我国曾在54年宪法中规定大赦,但未曾实行。以后的宪法都只有特赦而无大赦。我国自1959年以来,先后实行过10次特赦,具有如下特点:
1、特赦的对象是某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而不是个别犯罪分子,主要是战争罪犯,只有 第一次特赦涉及到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犯。
2、赦免内容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3、只适用于经过一定时期关押或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而不适用于尚未关押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
4、只适用确实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而不适用于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
5、特赦程序如下:
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提出特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特赦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高法院发特赦通知书--具体关押罪犯的监狱照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