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特征
(一)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二)特征
1、刑罚消灭以犯罪成立为前提
2、刑罚消灭包括求刑权、量刑和行刑权的消灭,而作为制刑权是立法的权的组成部分,对于特定的犯罪人而言任何情况都不消灭。
3、刑罚消灭以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产生。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原因)
(一)刑罚执行完毕
(二)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
(三)犯罪人死亡
起诉人死亡,求刑权消失,判决确定前死亡;执行过程中死亡,行刑权消失。
(四)超过诉讼时效
(五)赦免
由于刑罚执行完毕导致刑罚消灭,属监狱学研究范围;犯罪分子死亡导致刑罚消灭,属刑事诉讼法研究范围;缓刑和假释考察期满已为缓刑和假释制度的内容。故本章只讲述时效和赦免制度。
三、时效
(一)概念及分类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再追溯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及执行的一项制度。可以分为追效时效和行刑时效,追效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或者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规定。判处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时效意义(立法意图)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减少监狱的压力;
3鼓励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好人;
4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免于陷入无限期的追诉中。
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未规定行刑时效,这是由于建国以来审判机关判处刑罚而未予执行的现象未曾发生过,规定行刑时效没有现实意义;相反不规定行刑时效,更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犯罪分子在判决确立以后刑罚进行执行以前逃跑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刑罚不能执行时,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将其缉拿归案。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后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法定最高刑作何解释?
是指与某种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项适应的刑罚条文所规定的最高刑具体来说就是:
(1)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2)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制度来确定法定最高刑。
(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2、如何运用以上或者以下?
如盗窃罪法定刑中一档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应超过15年不追诉。因为3年以上的不满10年时,10年不包括在其中。
3、对涉及其他地区或者国家的人员,离开大陆前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原刑法第76条,97刑法第81条关于对追诉时效问题的规定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新中国成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新中国成立后可分为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是否建立为界。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刑法第89条规定: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有人认为是犯罪成立之日,亦有人认为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以及完成之日和停止之日。陈认为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按照是否以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划分,对非结果犯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成立之日,结果犯则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是犯罪成立之日。
2、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1、中断是指在原定追诉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作废。时效期间从发生法定事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 89条第2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刑法第 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处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看管所、拘役所逃跑或者从被监管居住地、居住地潜逃的,或从其它地方逃避刑事追究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刑法88条第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