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刑法总论)

尹维达、穆伯祥、仝德、高芊芊、王峰

目录

  • 1 刑法概述
    • 1.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 1.2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 1.3 第三节 刑法的功能与任务
    • 1.4 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1.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 视频
    • 1.7 课后练习
  •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 2.1 第一节 概述
    • 2.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2.3 第三节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 2.4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2.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2.6 视频
    • 2.7 课后练习
  • 3 刑法的效力范围
    • 3.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3.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3.4 视频
    • 3.5 课后练习
  • 4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 4.1 第一节 犯罪概念及特征
    • 4.2 第二节 犯罪分类
    • 4.3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沿革
    • 4.4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构成
    • 4.5 第五节 犯罪构成要件及层次结构
    • 4.6 第六节 犯罪构成分类
    • 4.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4.8 视频
    • 4.9 课后练习
  • 5 犯罪客体
    • 5.1 第一节 概述
    • 5.2 第二节 分类
    • 5.3 第三节 犯罪对象
    • 5.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5.5 视频
    • 5.6 课后练习
  • 6 犯罪客观方面
    • 6.1 第一节 概述
    • 6.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6.3 第三节 特殊要素
    • 6.4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6.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6.6 视频
    • 6.7 课后练习
  • 7 犯罪主体
    • 7.1 第一节 概述
    • 7.2 第二节 刑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
    • 7.3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7.4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
    • 7.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7.6 视频
    • 7.7 课后练习
  • 8 犯罪主观方面
    • 8.1 第一节 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8.3 第三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
    • 8.4 第四节 犯罪过失
    • 8.5 第五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 8.6 第六节认识错误
    • 8.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8.8 视频
    • 8.9 课后练习
  • 9 正当行为
    • 9.1 第一节 概述
    • 9.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9.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9.4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 9.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9.6 视频
    • 9.7 课后练习
  • 10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10.1 第一节 概述
    • 10.2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10.3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10.4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10.5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10.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0.7 视频
    • 10.8 课后练习
  • 11 共同犯罪
    • 11.1 概述
    • 11.2 共同犯罪的形式
    • 11.3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1.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1.5 视频
    • 11.6 课后练习
  • 12 罪数形态
    • 12.1 第一节 概述
    • 12.2 第二节 实质一罪
    • 12.3 第三节 法定一罪
    • 12.4 第四节 处断上一罪
    • 12.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2.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2.7 视频
    • 12.8 课后练习
  • 13 刑事责任和刑罚
    • 13.1 第一节 刑事责任
    • 13.2 第二节 刑罚
    • 1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3.4 课后练习
    • 13.5 视频
  • 14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4.1 刑罚体系和种类
    • 14.2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4.3 视频
    • 14.4 课后练习
  • 15 刑罚的裁量
    • 15.1 概述
    • 15.2 量刑情节
    • 15.3 量刑制度
    • 15.4 视频
    • 15.5 课后练习
  • 16 刑罚执行制度
    • 16.1 第一节 概述
    • 16.2 第二节 减刑与假释
    • 16.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4 视频
    • 16.5 课后练习
  • 17 刑罚消灭制度
    • 17.1 第一节  时效
    • 17.2 第二节 赦免
    • 17.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7.4 视频
    • 17.5 课后练习
  • 18 课程教案
    • 18.1 课程教案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
1
、以分工为标准
2
、以作用为标准
(二)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
1
、主犯
1)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集团犯罪
聚众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主犯可分为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聚众犯罪中的骨干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区别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去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6条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a)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错)
b)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但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错)
其理由在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有两类,而聚众犯罪有也有三种形式,其一是某些犯罪只能是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认定首要分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以及交通秩序罪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如果其只要一人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也就谈不上主犯;其二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三是首要分子和其他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等。两者的区别如下: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除了片面共犯以外,主犯可以发生在所有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主犯和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在理论上来讲,一个共同犯罪必然有主犯(除了片面共犯以外),但不一定有首要分子。
3)主犯的认定
在两人以上的场合,看犯意是由谁发起;参加共同犯罪中,纠集与被纠集者;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协调共同犯罪人的往往是主犯;职务的大小往往与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某种联系;在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要实行者是骨干力量。
4)处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有学者认为:上述错误在于混淆了定罪与量刑的界限,以定罪原则代替了量刑原则。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本来就应当对财产犯罪的总数额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总数额承担责任。犯罪的定罪与数额是共同犯罪人对什么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与量刑无关。而共同犯罪的量刑与数额是要解决共同犯罪人对一定的数额承担多少刑事责任的问题。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范围内,应共同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经济犯罪则要对犯罪总数额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定罪原则,与量刑无关。
(二)从犯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是按照作用和分工两个标准来划分的。即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2
、实行犯与非实行犯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刑法把某一特定之罪的帮助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犯罪,则对其就构成独立的犯罪。如;介绍贿赂行为。
3
、与教唆犯以及与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
1)是否已经有犯某种特定之罪的故意,但是后来又动摇了,对是否实施这一犯罪犹豫不定时,以言辞鼓励其实施犯罪的行为是精神帮助。
2)在传授犯罪方法前,对已经有犯意的人,通过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帮助的人,是以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论处,但刑法把传授犯罪方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则其不再是帮助行为,而是实行行为。故此处的帮助是指除了传授犯罪方法以外的帮助行为。
4
、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1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去掉"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其理由何在?
对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再作为胁从犯的一种类型,有其现实的意义。行为人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一律以犯罪或者不以犯罪论处都不合适。如果行为人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根本没有认识,则其完全散失了意旨自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无法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有所认识而故意为之,在实施共同犯罪的构成中可以转化为主犯或者从犯;如果行为人被诱惑,特别是被利诱参与共同犯罪而且是主动参与的,其意志是完全自由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共同正犯可分为:分担的共同正犯、并进的共同正犯、先行的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
2
、如何理解"胁迫"
"
胁迫"是指行为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精神受到一定程度强制的或者威逼下,但行为人又没有完全散失意志自由,故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下列情形不属于胁从犯:
1)行为身体受到完全强制,彻底散失遗志自由
2)符合紧急避险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客机被劫持时银行的,出纳主动主动交出款项给歹徒
3)实践中如有人持枪威胁要被胁迫人将一座铁路大桥炸毁是否是胁从犯或者是紧急避险或者是主犯?
3
、胁迫的分类
1)重度胁迫--以死亡相威胁,不能阻却刑事责任,但可以免除处罚;
2)中度胁迫--以伤害相威胁,应结合案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轻度胁迫--以损害财产或者揭露隐私威胁,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四)教唆犯
1
、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
2
特征
1)是犯意的制造者;
2)通过他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教唆犯不直接实施犯罪,这使其与实行行为尤其是共同实行犯中的造意犯相区别。造意犯是指首先倡议继而又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的人。
3
、认定
主要是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以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技术、步骤和方法的行为。本来是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已经成为独立的犯罪。所以该罪有一部分是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去的。
1)以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性质是
法条竞合,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对);
2)在教唆他人犯罪后,又传授犯罪方法的,
是牵连犯,择一重处;是吸收犯,依重罪吸收轻罪。作者倾向于吸收犯。
3)既教唆又帮助的,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4
、处罚
1)按照教唆的内容定罪,不能按照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定罪。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的内容不一致时,不影响对教唆犯的定罪。但如果被教唆人实行过限,则教唆犯只对最重的罪承担责任。
2)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教唆犯的作用和地位又是不确定的。因其划分的标准是分工,故认定较难。但一般这样认定:教唆主犯的,其作用相当于主犯,教唆从犯的,其作用相当于从犯。判断依据是教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教唆15岁的人盗窃应当从重处罚吗?如果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