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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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亦称行刑。定罪量刑和行刑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三大主要环节,刑罚执行是最后一个关键环节。
(二)特征:
1、执行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一般而言,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的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及刑诉法)死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刑主要有法院执行。此外公安机关还执行缓刑、假释的监察考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监狱和法院是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而人民检察院是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不是刑罚执行机关。
2、执行对象
是被法院判决裁定有罪并被判刑的罪犯,对于未决犯以及未犯罪之人不应执行刑罚。
3、执行依据是业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4、执行内容是将刑罚付诸实施。
二、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性原则陈兴良:惩罚改造惩罚与改造的统一
(二)个别化原则
(三)社会化原则
(四)人道主义
(五)合法性
三、各种刑罚的执行
(一)死刑。只能用注射或枪决方法;死缓变更为无期。
(二)无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管制
(六)没收财产
(七)剥夺政治权利
(八)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