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一)各种观点
犯罪和刑事责任规定在第二章第一节,第三章规定"刑罚",第四章规定"刑罚的具体运用",说明"刑事责任和刑罚"在总则体系中互相独立而存在,故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1、刑罚说
认为刑事责任就是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实施犯罪的人判处的刑罚。折衷说法在前苏联及2中国都有一定的影响。
2、责任说
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将刑事责任归结为法律责任的一种,不违背概念的定义不能循环的原则,符合形式逻辑的定义方式,但它只是说明了刑事责任与其他类型的法律责任的基本属性以及刑事责任的外在特征。
3、后果说
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后果说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刑罚说,因这里的后果主要是指刑罚,而且法律后果这个概念本身是不确定的,刑事责任与法律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区别,故本说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概念。
4、法律关系说
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在实现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故其实质上是指法律关系,主要由三个法律部门(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的规范来调整,故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这种观点虽然对揭示刑事责任的性质具有现实意义,但刑事法律关系包括刑法法律关系、刑诉以及刑事执行法律关系远比刑法法律关系的内涵广泛,故此概念不妥。
5、义务说
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义务。这种观点将刑事责任理解为犯罪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一种刑事义务。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刑事责任的意义,但刑事责任不仅是一种刑事义务。
6、谴责说
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根据刑事法律对犯罪人进行的一种严厉的谴责或者否定的道德、法律和政治的评价。
这种观点揭示了刑事责任概念的谴责因素,但将刑事责任仅仅理解为一种社会情感上的谴责或者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过分强调刑事责任的伦理道德内涵,使刑事责任的内涵显得空泛而抽象。
(二)确立刑事责任概念应当注意的问题
即首先把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现区别开来。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实现是两码事。前者是刑事责任质和量的规定性,后者则是一种诉讼法上的实现方法。其次把刑事责任与刑罚区别开来。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和国家是否发现和追究为前提,而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最主要方式。再次把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区别开来。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共同从属于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的概念
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进行否定的道德和法律评价,犯罪人则依法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
二、特征
(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其实现形式上,以区别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
(二)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是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应受刑罚制裁的可能性;
(三)刑事责任的内容是犯罪人和单位接受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并承担刑事法律后果,是两者的统一;
(四)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法律责任;
(五)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
(六)刑事责任是回顾责任和展望责任有机统一的法律责任。回顾责任就是对已然犯罪所应负的责任;展望责任是指对未来可能发生之罪的责任。即其不得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而危害社会。刑事责任是两者的统一。它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或者谴责,而且还要对犯罪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三、本质
(一)各种观点
1、道义责任论
刑事责任是具有自由意志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决定实施的违反道义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对该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受道义的非难而负责任。
2、社会责任论
它从社会本位出发,认为责任就是使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处于应受社会防卫措施处分的地位,故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不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3、人格责任论
该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具体的犯罪行为,但另一方面责任是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对行为人之人格加以非难和谴责。他把责任分为人格责任和行为责任。行为责任是第一位的责任,人格责任是第二位的责任,在实践中两者不可分离,将两者合起来理解就是人格责任论。
4、规范责任论
认为法律对符合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和赞扬,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否定和谴责。责任的本质是对行为的规范评价。
(二)评析
以上四种观点中,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是主要的和基本的,而人格责任论与规范责任则有折衷之义。道义责任强调刑事责任的伦理性,社会责任论强调刑事责任的社会性,各有其片面性。故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其刑事责任的伦理性和社会性的辨证统一,是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辨证统一。
四、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概念
是指刑事责任因何种原因而产生和存在的问题,是要解决需要怎样的法律事实犯罪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以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可能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二)各种观点
1、犯罪构成说
2、犯罪行为说
(二)评析
上述前两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和定罪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产生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主张犯罪构成或者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第三中观点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存在的,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的情况的总和,这些情况不仅决定刑事责任的质即有无的问题,而且决定刑事责任的量即大小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主张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综合的,不仅包括定罪的根据,还包括量刑的根据。
(三)通说观点
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分为两个问题:首先是刑事责任有无的根据。凡是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犯罪是刑事责任有无的根据。其次是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取决于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综合事实。这些主客观因素,有些属于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有些属于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的情节,这些情节反映了犯罪的轻重,因而是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
五、刑事责任的实现
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内容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义务及其应当受到否定的道德和法律评价和谴责。这仅仅是一种现实可能性,具有应然的性质,而刑事责任的实现就是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使应然变为实然。
(一)刑事责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主要是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1、两者的联系:
(1)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结果;
(2)刑事责任的轻重是量刑的基本依据和标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所在;
(3)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法。
2、区别:
(1)性质不同。
(2)内容不同。
(3)外延不同。
(二)实现方式
1、刑罚方法
(1)定罪判刑
(2)定罪免刑
(3)消灭处理(追诉时效、特赦以及死亡等)
(4)转移处理(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非刑罚方法
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该规定表明了我国刑法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5)行政处罚
(6)行政处分
六、刑事责任的阶段
(一)产生阶段
(二)确认阶段
(三)实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