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犯(持续犯)
(一)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犯罪既遂,通常在既遂以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在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遗弃罪以及窝藏、包庇罪等。
(二)特征
1、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包括单一或者概括的故意,此即为行为和故意的单一性)。如:拘禁期间的殴打、侮辱应视为非法拘禁行为的表现形式。
2、持续的侵害同一或者相同的直接客体,前者是就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后者是就复
3、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在持续过程中,这也是其与即成犯、状态犯以及连续犯的主要区别所在。(时间的持续性)
(1)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这种持续性应理解为既遂后的持续,如: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是遗弃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的持续。
(2)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一同处于持续状态。
(3)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在持续而不停顿的过程中。(如:非法拘禁一般在24小时以上,一般认为是既遂后的继续,故杀人未遂或者聚众劫狱未遂,未达到既遂,谈不上犯罪状态的既遂)。
(4)它以持续一定时间或者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条件。
(三)继续犯的认定
1、其与即成犯的区别
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即告结束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把人杀死,犯罪即告结束。
即成犯不存在犯罪行为的持续性,而继续犯则以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作为其构成特征。
2、其与状态犯的区别
状态犯是指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以后,不法侵害状态处于继续之中的犯罪,如:盗窃罪。
区别在于:继续犯以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在持续状态,而状态犯的不法行为已告结束,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故不法状态的继续不可以认为是犯罪行为的继续。犯罪人在不法状态下岁犯罪对象的处置,不具有可罚性,故将盗窃的财物又加以销售,不构成销赃罪。这在理论上被称为不可罚之事后行为。
(四)处罚
1、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在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
2、由于它不同于即成犯,在法律处理上主要在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上,具有特殊性。
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认定某一犯罪是否是继续犯,对于计算追诉时效具有重要意义。
3、提问:重婚罪是否是继续犯?
二、想像竞合犯
(一)概念
亦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异种罪名的形态。也就是以一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了两个以上的刑法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构成特征
1、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
(1)一个犯罪的意图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概括的犯罪意图。
(2)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着或派生出不同的具体罪过。这种不同的罪过包括数个内容不同的故意,也包括数个内容有别的过失,还包括一个故意和一个过失的结合。如:上例中杀人是故意的,伤害也是故意的,但内容不同。
2、客观上出于一个行为。如行为人实施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则不能构成想像竞合犯。
3、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但不是犯罪对象。
4、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数个罪名之间没有逻辑上的重合或者交叉关系。
(1)该行为在形式上或者主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但实际上不是犯罪。
(2)这种罪名之间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合关系。
如: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破坏意在毁坏某种物质或者设施的价值,盗窃在意在非法占有、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破坏和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构成想像竞合犯。与此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包容关系)又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交叉关系)这两种情形都不属于想像竞合犯。
(三)认定
1、本质
想像竞合犯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尽管它触犯了数个罪名(具有数个客体和危害结果),但只有一个犯罪意图的一个危害行为。若认为其不是实质一罪,就必然会导致对一个行为及犯罪意图重复进行评价,多重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个方面,它又侵犯了数个不同的客体,甚至造成数个不同的危害结果,故要求在对其处断时原则上从一重处断。
2、类型
在我国有人认为:同种数罪属于想像竞合犯。这样想像竞合犯就有两种:同种类和异种类。但也有人认为:同种类的罪名不属于想像竞合犯。如:行为人实施一个伤害行为,结果导致致使甲重伤,乙和丙轻伤,但甲不属于情节恶劣,故其只能是3至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重伤一人,轻伤两人为情节恶劣,便可以处以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刑。
3、想像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犯的区别
法规竞合犯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不同罪名。即共同的分则性条文,其中某一法条的全部内容包含于另一法条的内容,即发生重合;或者两个法条的部分内容相同,即有所交叉的情形。
两者的联系在于:①都是一个行为;②都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③在本质上都是一罪;④在处理上都适用一个法条。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想像竞合犯是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单复数的形态;法条竞合犯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关系的形态(性质)。②前者是观念的竞合,即想象中的数罪(由于观念或者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后者是现实的竞合,属于法律条文的错综复杂的规定而使数个不同罪名的法条发生竞合。(发生原因)。③前者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则必然有此种关系。(法条间关系)。④前者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中介或者前提;后者并不以犯罪的实际发生为转移(存在前提)。⑤前者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应在比较法定刑轻重后,择一重罪处断之,而后者则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或者重法(适用原则)。⑥前者是犯罪单复的形态,目的是解决罪数问题;后者是法条关系的形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目的)。
(四)处断原则
1、从一重处断
即指选择处罚较重之罪定罪,也即指法定刑较重。
三、结果加重犯
(一)概念
也称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虐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2年至7年有期徒刑;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对此有两点有争议:其一是基本犯罪是否必须是结果犯;其二是基本犯罪是否必须是故意犯罪。
2、客观上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1)此处的重结果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单一性,而不可以是简单的一个综合指标。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3年到7年有期徒刑,应当视为情节加重犯。
(2)加重结果的性质有观点认为是"加重处罚之条件"。
3、加重结果必须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这种结果可能有多种形式。
(1)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危害结果的特征,即体现为原因的特定性,加重结果的客观性,加重结果的法定性。
(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必须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否能预见该结果的发生。如:乙被甲打成轻伤,在送往医院治疗时,因建筑事故导致病房倒塌而死亡,就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这种罪过体现为:前后故意;前后过失;故意与过失。
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认定
1、结果加重犯与结果犯的区别
(1)两者的结构不同;
(2)两者的罪过形式不同;
(3)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笔者认为:抢劫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结果加重构成条件;人身权利比财产权利更重要;故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即使没有劫得财物也构成既遂。
2、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区别
(1)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是单项指标;情节加重犯中情节包括的内容较为广泛。如:犯罪客体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犯罪对象的身份不同以及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被加重处罚。
(2)刑法对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的评价与对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的评价不同。对犯罪行为只要具有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不管什么情况,一律适用加重情节的法定刑幅度;而对结果加重犯而言,出现某种加重结果,不一定都属于结果加重犯,因为还要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否能预见该结果的发生。
(3)不存在结果减轻犯,但有情节减轻犯。
3、结果加重犯与数额加重犯区别
数额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结果加重犯一般犯罪行为一次实施,产生一个加重结果;而数额加重犯犯罪行为可以是数次实施,每次实施的数额很小,达不到加重处罚的数额,但数次基本犯罪的数额累积起来达到加重处罚的数额。
(2)两者的因果关系不同。
(3)数额加重犯的规定可因数额大小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加重处罚数额;而结果加重犯一般只规定加重结果,只是个别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因结果轻重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处罚幅度。
(四)处罚
因结果加重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刑法也明确规定其加重法定刑,故应当按照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