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刑法总论)

尹维达、穆伯祥、仝德、高芊芊、王峰

目录

  • 1 刑法概述
    • 1.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 1.2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 1.3 第三节 刑法的功能与任务
    • 1.4 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1.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 视频
    • 1.7 课后练习
  •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 2.1 第一节 概述
    • 2.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2.3 第三节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 2.4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2.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2.6 视频
    • 2.7 课后练习
  • 3 刑法的效力范围
    • 3.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3.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3.4 视频
    • 3.5 课后练习
  • 4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 4.1 第一节 犯罪概念及特征
    • 4.2 第二节 犯罪分类
    • 4.3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沿革
    • 4.4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构成
    • 4.5 第五节 犯罪构成要件及层次结构
    • 4.6 第六节 犯罪构成分类
    • 4.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4.8 视频
    • 4.9 课后练习
  • 5 犯罪客体
    • 5.1 第一节 概述
    • 5.2 第二节 分类
    • 5.3 第三节 犯罪对象
    • 5.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5.5 视频
    • 5.6 课后练习
  • 6 犯罪客观方面
    • 6.1 第一节 概述
    • 6.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6.3 第三节 特殊要素
    • 6.4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6.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6.6 视频
    • 6.7 课后练习
  • 7 犯罪主体
    • 7.1 第一节 概述
    • 7.2 第二节 刑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
    • 7.3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7.4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
    • 7.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7.6 视频
    • 7.7 课后练习
  • 8 犯罪主观方面
    • 8.1 第一节 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8.3 第三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
    • 8.4 第四节 犯罪过失
    • 8.5 第五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 8.6 第六节认识错误
    • 8.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8.8 视频
    • 8.9 课后练习
  • 9 正当行为
    • 9.1 第一节 概述
    • 9.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9.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9.4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 9.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9.6 视频
    • 9.7 课后练习
  • 10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10.1 第一节 概述
    • 10.2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10.3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10.4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10.5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10.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0.7 视频
    • 10.8 课后练习
  • 11 共同犯罪
    • 11.1 概述
    • 11.2 共同犯罪的形式
    • 11.3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1.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1.5 视频
    • 11.6 课后练习
  • 12 罪数形态
    • 12.1 第一节 概述
    • 12.2 第二节 实质一罪
    • 12.3 第三节 法定一罪
    • 12.4 第四节 处断上一罪
    • 12.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2.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2.7 视频
    • 12.8 课后练习
  • 13 刑事责任和刑罚
    • 13.1 第一节 刑事责任
    • 13.2 第二节 刑罚
    • 1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3.4 课后练习
    • 13.5 视频
  • 14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4.1 刑罚体系和种类
    • 14.2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4.3 视频
    • 14.4 课后练习
  • 15 刑罚的裁量
    • 15.1 概述
    • 15.2 量刑情节
    • 15.3 量刑制度
    • 15.4 视频
    • 15.5 课后练习
  • 16 刑罚执行制度
    • 16.1 第一节 概述
    • 16.2 第二节 减刑与假释
    • 16.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4 视频
    • 16.5 课后练习
  • 17 刑罚消灭制度
    • 17.1 第一节  时效
    • 17.2 第二节 赦免
    • 17.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7.4 视频
    • 17.5 课后练习
  • 18 课程教案
    • 18.1 课程教案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一)分类
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1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对形态的理解
1
、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
、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
、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三)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
1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
、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4
、关系
1)区别:
a)
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状态,属于相对静止概念和范畴;后者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b)
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构成一种犯罪形态,而同一个犯罪完全可能同时具备两个犯罪阶段以及完整的犯罪过程。
2)联系:
a)
形态是在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都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b)
是否是刑事责任的根据。
5
、过程与阶段的划分
可作图形以说明,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划分。
广义的犯罪过程

狭义的犯罪构成


犯意形成阶段 · 犯罪预备阶段 · 犯罪实行阶段 · 行为后阶段

犯意表示着手

二、犯罪停止形态的构成
(一)已完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二)未完成犯罪的构成
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即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备犯罪构成,也正因此,才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基础,只不过它是一种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态的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其特殊性体现在:它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同时,由刑法总则的有关的条文为补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形态,未完成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构成的特殊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三、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一)不能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1
、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态中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也就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意。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而言的,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
2
、从主观上来看,过失犯罪的罪过是疏忽大意的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也无所谓犯罪停止形态中"为了犯罪创造条件,制造工具"以及"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内容,否则就是故意犯罪。
(二)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1
、从主观方面来看,间接故意犯罪行为没有确定的犯罪意图,与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主观特征不符,"放任"心理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谈不上其追求是否实现,而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着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
2
、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发生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才予以定罪,否则谈不上定罪,当然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故对其来说,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问题。
(三)并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着犯罪的停止形态
1
、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往往经历一个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阶段。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而不再发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2
、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态。因为有些犯罪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还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
2)刑法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些犯罪除了要具备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外,还要有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和特定情节两要件。不具备这些情节即不构成犯罪,在实行行为基础上又具备"情节",不但标志着构成犯罪,而且也符合发展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法定的犯罪完成形态。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与未遂之分。如:关于虐待罪",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这两种加重犯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这类加重构成犯的构成特征,是在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基本构成条款所不能包括而为加重刑罚条款所特别规定的严重结果或者严重情节,此一加重结果或者情节的有无,决定了加重构成是否成立,故对其来说,不存在犯罪的为未完成形态,也即其只有犯罪是否构成之分,而无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之别。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责的根据
(一)从其与犯罪的概念的关系来看
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故具备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二)从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
它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分别分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构成,也是包含有主客观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从刑罚的目的性来看
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阻止行为人将未完成的犯罪进行到底,也有利于其不再犯罪;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是一种警示。

五、研究意义